案情简介:
某市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班某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单位账户结余资金六万余元,并滥用职权,造成一千余万元国有收益脱离监管。检察院指控班某某犯贪污罪,属于贪污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犯滥用职权罪,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观点:
班某某在接受纪委调查期间向纪委主动交代了自己贪污、滥用职权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在羁押期间积极配合案件侦查,认罪、悔罪的态度十分诚恳,对其从轻处罚,能够最大限度的体现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处罚精神。且班某某虽然构成贪污罪,但能在案发前主动提出整改方案,并将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尽数退还,属于积极退赃。虽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大部分国有资产已经追回,对这一情节也应综合考虑。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以班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检察院没有抗诉、班某某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