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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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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盗掘古文化遗址案
更新时间:2015-05-20
公诉机关: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男,汉族,1971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文盲,陕西省榆林市人,农民,2013年9月29日,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杭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杭锦旗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穆卫军,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机关:杭锦旗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王××(审判长)乌××(审判员)糜××(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白××
公诉人指控:
2013年9月26日20时许,刘××、高××及另外四名男子来到扎尔庙古城遗址,高××放哨,其他人实施盗掘行为至次日四时许,未盗得文物。27日晚20时许,高××、高×、贾××、刘××(在逃)及另外四名男子(在逃),驾驶高××的白色铃木牌北斗星汽车及刘××的黑色现代车再次来到扎尔庙古城遗址,高××、高×放哨,其他人员进入古城遗址实施盗掘行为,至次日凌晨3时许盗掘铜弩机一只及铜五铢钱12枚。2013年9月28日晚20时许,高×、贾××、刘××(在逃)及另外四名男子(在逃)再次来到扎尔庙古城遗址准备盗掘时被公安机关发现。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高××、贾××、高×盗掘区(省)级古文化遗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328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针对公诉人对被告人李××的指控,辩护人认为:
一、被告人贾××系从犯,且有立功情节,应当减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贾××系从犯,且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贾××给予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贾××初犯,且认罪伏法,悔罪真诚,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贾××过去从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今天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完全是因为其在身处困难的生活境遇中经不住加之外界因素引诱和金钱引诱,才使其铤而走险,但是被告人贾××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这一点,无论是从被告人贾××的供述,还是从今天的庭审中,均可以看出。鉴于被告人贾××能积极、主动、彻底地向公安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悔自己所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说明其主观恶性不大,所以请法庭在量刑时能给予从轻处罚。
三、政府对扎尔庙文化遗址管理的缺失,不能完全让被告人贾××买单,应当对被告人贾××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1996年5月,我们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扎尔庙汉代古城遗址为“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后, 应当依法设置写有“扎尔庙汉代古文化遗址、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字样的标志说明,并划定保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履行法定的告知、警示、保护义务,可是事实证明,我们的政府都没有做到。如果我们的政府能按照法律规定,像模像样的这个遗址管理起来,设置醒目的标志说明,划定必要的清晰的保护范围,那么在醒目的“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面前,有些犯罪分子很可能因贪图而起的犯意就此打消,甚至不会产生犯意,有些犯罪分子可能已经设计好的犯罪方案就会就此止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为什么规定要设置标志说明、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除了保护的目的外,辩护人以为,也应该有一种对社会公众的警示、震慑或威慑作用,因此,该遗址频频被盗,我们的政府逃脱不了干系。
因为政府对该遗址管理措施的缺失,致使该遗址看起来俨然就是一个垃圾场,因为政府没有把这个遗址当回事,所以被告人就更没把这个遗址当回事,因为有权划定的政府没有对该遗址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在没有合法的证据证明,该文化遗址已划定明确清晰的保护范围的情况下,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就不能证明被告人盗掘就是纳入保护范围的古文化遗址。但是毕竟事实上我们自治区人民政府早已于1996年将 “扎尔庙汉代古城遗址”核准为“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老祖宗给我们留下的东西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文化价值,我们必须保护,对那些对该遗址动手动脚的犯罪分子应当惩处,但是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施以比较重的刑法处罚,把政府对该文化遗址管理的缺失,完全让被告人买单,有悖于法律,有悖于公平原则,据此,辩护人以为,应当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杭锦旗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贾××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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