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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赵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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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xx被控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判处缓刑
更新时间:2017-03-24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3日凌晨0时30分许,受害人东xx等六人酒后滋事殴打了两个华能集团的员工,被告人和xx这时正好与其伴从林之韵出来到门口,其妻子和xx告知被告人和xx、李xx、x前面有人在打架,被告人和xx听说后,走向前去看发生了什么事情,看见是罗xx等人便劝他们回去,这时,实业公司的李xx与戚x以为不发生什么事了就准备回家,途中与东xx等六人遇见,和xx、东xx等人便上前殴打李xx与戚x,被告人和xx上前劝阻,在劝阻的过程中被东xx、杨xx、罗xx三人按住,之后和xx用酒瓶打了被告人和xx头部一下,被打伤的被告人和xx见东xx、罗xx、杨xx三人围攻自己便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东xx、杨xx、罗xx三人捅伤,东xx因伤势过重,经叶枝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维西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告人和xx受轻微伤,杨xx此次损伤为轻微伤,罗xx此次损伤属重伤。

维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和xx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向维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和xx辩护人张赵志律师提出被告人和xx的行为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受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可对被告人和xx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和xx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愿依法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和xx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观点被维西县人民法院采纳,判处被告人和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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