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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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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助购房者依法解除购房合同,获购房款并挽回损失
更新时间:2020-05-26

概要:购买一手商品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按揭贷款后,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房屋迟迟没有交付。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延期交付房屋的时间已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购房者有权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承担由此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

案情简介:

2015年*月陈先生与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位于重庆**区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公司应于2016年底将已进行建设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给陈先生。合同签订之日陈先生即向公司支付了房屋首付款。2015年*月为该房屋办理了抵押贷款。约定的交房时间届满,公司迟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直至2018年,该房屋仍未交付给陈先生也没有与陈先生对此事达成协议,陈先生欲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

2018年3月,陈先生到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咨询,徐婕律师接待了陈先生,陈先生告其购买涉案房屋向**银行按揭贷款了**万元,现在已经还了按揭贷款2年了,但是房屋迟迟不能交付使用,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一直没有明确的回复,也没有通知陈先生交付房屋事宜。徐律师仔细查阅了陈先生与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贷款合同等书面材料,对本案事实及有关证据进行了简要梳理,合同对房屋交付时间、交付标准做出了明确约定,并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陈先生委托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徐律师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后,向重庆**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庭审中我方举示了已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解除了陈先生与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已付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办案小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陈先生是购买的期房,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房屋交付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如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交房,陈先生有权通知公司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于合同纠纷,若合同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那么关于合同的变更、履行、解除等根据合同约定即可,如果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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