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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甜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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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借款人承担全部律师费
更新时间:2019-10-19


原告: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甜甜,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厉某1

被告:厉某2

原告黎某某

案件事实

黎某某与被告厉1原系同事关系,厉1与厉2系父子关系。厉1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8510日,向黎某某借款10万元,于2018516日借款3万元,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付了出借款,厉1出具了借条。2018726日,黎某某与厉1、厉2协商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厉1尚欠黎某某借款13万元,承诺于2018101日起每月还款8,000元;利息自201861日起计算,利息为年利率7.92%;如任何一期未按上述时间足额支付,黎某某有权向法院就剩余款项提起诉讼,因主张权利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在内由厉1承担;合同项目下所有款项厉2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厉1、厉2未向黎某某还本付息,因此引起本起诉讼。

我方的诉讼请求

1、厉1返还黎某某借款13万元;

2、厉1支付原告逾期返还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186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92%计算;

3、厉1支付黎某某律师费15,000元;

4、厉2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观点

黎某某与厉1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厉1向黎某某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款付息,显属违约,应按约定承担返还黎某某借款、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的民事责任。原告与厉1、厉2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厉2按协议对厉1债务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厉1未按协议规定期限还款,黎某某按约定在保证期间有权要求被告厉翼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法院判决

一、厉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黎某某借款130,000元;

二、厉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黎某某借款利息以借款130,000元为基数,自20186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92%计算;

三、厉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黎某某律师费15,000元;

四、厉2对厉1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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