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主张被告未交付租金,通知被告合同已经解除,而被告主张原告拒收租金,且未收到原告解除合同的通知。
庭审中原告出示证据包括合同解除通知书、送达回证、公正送达;租金支付记录。被告出示的证据包括原告与被告的短信记录,通知书未送到的证明。
我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分别对原告的证据加以质证,原告的通知书虽然经过公证,但是只能证明通知书送出去了,然而并不能证明已经送到。而合同解除的条件必须是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是生效,合同解除。因此该份合同并没有解除。被告提供的短信记录恰好证明原告拒收租金。其目的就是想解除合同,然后高价转租给别人。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由于气急败坏,派人将涉案地点进行打砸抢,最终闹上了电视。原告的这一行为对本案起到了催化作用,更有利于被告的胜诉。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胜诉,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