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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XX与天津市南开区XXX房地产信息咨询中心服务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9-11-19

XX与天津市南开区XXX房地产信息咨询中心服务合同纠纷


摘要:

限购后,中介承诺能帮助购房,房子没买成交给中介的服务费到底还能退吗?

案情:

原告:宁XX,男,汉族。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XXX房地产信息咨询中心。

2017年2月原告欲在天津购房遂找到被告处咨询。被告称可以帮助原告在天津购买房屋,并要求原告支付外地人购房资格服务费40000元,并承诺如办理不成如数退还。2017年12月21日原告支付40000元,但被告并未成功帮助原告购房。后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被告拒不退还原告支付的服务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资格服务费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是正规合法的个体工商户,代办房屋买卖的居间服务,审件等。2017年12月份原告经人介绍找到被告想买津南区的一处房屋,被告收取服务费40000元。收款后被告在津南区办理了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并且为其联系银行贷、审核、批付等相关服务。2018年4、5月份,原告突然提出不想购买该房屋,并要求本公司退还服务费,因为制定合同时明确,买房方在购买房屋过程中,无论何原因放弃购房,服务费不退。被告也表示可以由原告再行选购其他区房屋,被告协助办理,但是原告没有再行提供购买意向,被告依据约定不予退还服务费。

代理人就原告不具备天津市购房资格提供了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该证明显示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原告在天津市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并提交《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原告提供的证明可以证明原告不具有在本市范围内购买房屋的资格,原、被告所订立的服务合同应属无效。被告应将取得的服务费40000元,予以退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保全费42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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