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某01**财保***号
申请人:吉林关东律师事务所,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负责人:董修志,主任
被申请人:李**,女,汉族,现住**市**区。
申请人吉林关东律师事务所于201*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名下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同时****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向法院出具担保函,自愿为吉林关东律师事务所的诉前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关东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申请人吉林关东律师事务所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年*月**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