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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时约定原投资款转为对其他合伙人的借款,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17-01-13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系合作经营建筑材料生意的合伙人。后原告因故退出合作,由被告凌某单独经营。原、被告对原告在合作期间所投入的资金达成一致意见。20128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条)及说明一份,此据说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795000元,其中95000元已归还;剩余借款700000元中400000元借用不计算利息,借期至20121231日,然而,被告除于20121231日归还借款100000元外,尚余借款600000元至今未还。为此,原告委托张恒伟律师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

被告凌某辩称,201011月底,原、被告等四人合伙做生意。四人口头约定每人先投资200000元作为启动资金,投资款交由被告保管,用于采购,出售后所得货款亦转入被告的个人账户内。原告确实投资了700000元,但其中200000元系合伙人通过原告向案外人李某所借,故原告实际投资款为500000元。此外,原、被告共同投资生意亏损,至今未对合伙事项进行结算,无法明确尚欠原告的借款金额,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恒伟律师认为:原、被告原系合伙关系,后原告退出合伙时,被告确认原告在合伙期间所投入资金均作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条)及说明,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法院判决:

1、一审,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二审,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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