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沅企业家刘某涉嫌合同诈骗
但不予批捕——无罪辩护成功
案情简介:
2017年至2018年2月,犯罪嫌疑人刘X因在景东县、景谷县、宁洱县、墨江县、镇沅县出售菌种、教老百姓种植培养、收购的过程中,因合同服务提供不到位,被宁洱县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
辩护意见:
接受案件后,黄律师告知刘X及其家属,本案属于普通的民事、经济合同纠纷,不属于合同诈骗。并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向宁洱县检察院提出辩护律师意见:刘X因为和老百姓合作种植菌种,镇沅县景谷县等地都有合作:宁洱方面,由刘X提供种苗和技术,老百姓生产和交一部分合作款,现已收80余万合作款。第二,刘X曾两个月不到宁洱给技术支持,老百姓有的种的好有的菌子不出,故联合告到公安后被拘留。第三,有破罐子破摔的老百姓,只要求刘X坐牢,自己不愿意生产,想把所有责任推到刘X身上。第四,这个案子属于民事纠纷,结果是多种原因造成的,有老百姓的原因,不单是刘X的原因。刘X签订合同时有履行能力,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检察院决定:
检察院最终采纳了黄云龙律师的意见,作出如下决定: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
本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本案情节,刘X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案中,刘X在开始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也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属于因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以合同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刘X的行为或属于违约行为,但不构成犯罪。
本案属于典型的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