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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条上用“别名”签字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7-12-03

审理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渝0105民初1403号

案情简介:

2014年718日被告何某容以家人生病急需用钱为由,找原告借钱。在案外人贾发英的担保下,原告于当日给付借款3万元给被告,借款期限至2015220日,被告何某容在借条上用“小名”何某签名。其后,被告在前款未还的情况下,于2015130日及619日又以相同理由,分别再次借款1万元。由于被告在借款期限到期后,一直未还款,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于201697日单方出具《还款协议》,明确借款总额为人民币5万元。之后,由于被告何某容一直未予还款,在原告的委托下,代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1、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

2、被告支付2015年221日至20161220利息3300元。

3、被告被告从判决生效10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人民币5万元为基数,按6%的年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还清为止)。

代理意见:

一、借款事实真实存在,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

首先,从民间借贷的习惯性做法看,借条既是《借款合同》,也同时起收条的作用。

其次,从借条的内容看“今借到”,表明原告完成了支付行为,被告已经“借到”款项。

再次,被告于2016年9月7日单方出具的《还款协议》,也表明被告认可收到了5万元的借款,并自认没有归还。根据现有证据,已经足以表明借款事实真实存在,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责任。

二、2014年7月18日《借条》落款使用“别名”问题

1、几份“借条”的笔迹相同,都是同一人书写形成,可以证明为同一人。

2、被告何文容于2016年9月7日出具的《还款协议》,将3万元的借款纳入借款总额,表明被告对借款事实是认可的,也同时表明“何某瑮”即被告何文容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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