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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卫军律师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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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7-10-20

案情简介:本案[(2016)陕0103民初7747号],发包方西安某高校将其住宅楼房改造及地下车库工程发包给总承包方湖南某建筑工程公司。总包方又将该工程安装施工分包给分包方陕西某建筑工程公司,并与第分包方签订《西安某高校26#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安装劳务分包合同(分包方又将该工程转包给挂靠其单位的转包着庞某)最终,转包者庞某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将该工程范围的所有给排水、电的安装施工分包给原告黄某施工。转包者与施工者原告所签《协议书》明确约定:安装工程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施工队伍撤出施工,付总价的95%一次付清”。合同订立后,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并顺利完工,业主也已入住。但转包者并未按《协议书》约定支付原告工程价款原告多次催要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其余557708.38 不予支付原告经多方交涉转包者庞某避而不见,其他发包方和总承包及分包方均依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原告无奈将各被告诉至法院。
本案焦点:
1、原告施工工程是否属于竣工结算期限;
2、被告四、三、二、是否能依与原告无直接施工合同关系拒绝支付工程款,各被告之间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欠款承担什么样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案结果:依据以上法律规定,代理律师代原告将以上发包、总包、分包 转包各方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受理,经律师参与谈判,总包 分包 转包各方将所欠余款支付给原告,原告申请撤诉。本案即避免了诉累又节约了当事人诉讼成本也及时的为当事人追回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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