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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嘉律师
重庆-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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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10-07-17

一、公房继承问题

(一)已购公房继承问题

已购公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政府的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已购买公房的产权人越来越多。此类房屋在职工购买后,职工有完全的产权,职工在去世后,按法律规定进行继承。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二)作为国家财产的公房继承问题

分两种情况:

1、如公房承租人在拆迁之前死亡的,且公房承租人已经做了变更,则拆迁补偿款只应属于变更后的法定公房承租人。其他人无任何权利分割此笔补偿款。

2、如公房承租人在获得拆迁补偿款后死亡的,则该笔补偿款可作为其遗产,并按法律规定进行继承。

二、公房转让问题

公房转让内涵: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在征得出租人(产权所有人,下同)的同意后,将自己承租使用的公有住房使用权,按规定程序有偿转给他人的行为。

(一)不得转让的情况:

有房屋租赁纠纷的;房屋承租人欠缴房租的;独用单元或成套房屋转让其中一部份住房使用权的;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已冻结迁入的待拆房屋;转让公房使用权的承租人的同住家庭成员对转让房屋持有异议的;因房屋危险已停止收取房租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转让的。

(二)公房交易程序

需持书面申请(并附同住家庭成员同意有偿转让书面意见)和签订的公房使

用权交易协议、合法的住宅租约、个人的身份证、户口薄等有关证件,到房屋出租单位填写自愿转让房屋登记表。

自办成功案例:×××诉渝中区房屋管理局撤销颁发公房租约证给第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案。

案情回放:

位于渝中区某地的房屋是由被告渝中区房屋管理局直管的公房。该房一直就由原告的丈夫承租,且由原告及其丈夫居住。2005年,在原告并不知情且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原告的丈夫把该房转让给了第三人×××。被告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没有问及公房承租人丈夫有无妻子,就盲目地办理了过户手续,被告办理过户行为程序违法。2007年,因原告丈夫去世,原告一直不知该房已被交易。直至今日,该房因涉及拆迁,原告才知道该房的使用权已转给他人。原告认为,根据《重庆市城镇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管理规定》,公房使用权转让,应当征得公房承租人同住家属的书面同意,被告在未取得原告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房过户给了他人,其行为违法,且侵犯到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渝中区法院。

结果:该案最终由在法院主持下,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主动撤销了对第三人颁发的房屋租约证的行为,原告遂撤诉。本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开过一次庭后,在和法庭的斡旋下,让被告主动撤销了违法颁证行为。达到了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结果。为客户争得了利益。

三、公房拆迁补偿问题

(一)直管公房的拆迁补偿

在房屋性质属于直管公房的情况下,拆迁补偿的权利人是该直管公房的承租人。重庆市现行的规定是被拆迁人(公房产权人)得拆迁补偿款的30%,公房承租人得拆迁补偿款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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