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1102民初1770号
原告:中国JS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金涛,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PC,男,XX年X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靳S芹,女,XXX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中国JS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诉被告孙PC、靳S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JS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JS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JS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鹿梦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佼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