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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晓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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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也是可以推翻的
更新时间:2019-12-04
对于医疗损害案件,专业的鉴定结论往往左右着法院对整个案件性质的认定和判决结果。医疗损害案件,如经省医学会作出鉴定意见,要想再改变,基本上是不太可能的。本律师经过不懈努力,通过上诉,中级法院委托重新鉴定,使医方的对不良后果形成参与度从轻微上升到同等。现将再次鉴定陈述意见发布如下 。

陈述意见书

尊敬的各位鉴定专家:
根据**市中级法院的委托,我们作为患方代表,出席由各位鉴定专家主持召开的***医疗损害鉴定会。现根据患者的诊疗过程,依据医学科学知识和相关医疗规范,提出下列陈述意见,请各位专家审议。

一、基本诊疗过程

去年入夏以来,患者自感体重明显下降,除此之外,并无其它不适。为查得消瘦原因,2017731日到医方处求诊,为方便全面检查,办了入院手续,医方拟“消瘦待查”,收住内分泌科病房。患者陆续接受了各种检验和影像学检查,检查结果,各项生物学和理化指标均在正常范围,除慢性胃炎和原有的肾结石外,无特殊发现。88日下午,医方对患者进行电子肠镜检查。215分左右,患者在麻醉状态下接受检查,具体操作过程患者不得而知。检查后,送休息大厅,患者很快清醒,感觉腹部又涨又痛,无法忍耐。大声呼唤来医生,检查腹部,又把患者送回检查室,做了腹部透视和用手指插入肛门排气,患者见医生的手套沾了不少鲜血。过了一会,腹疼,腹涨,越来越厉害,患者大声惨叫,失过了知觉,昏死过去,直到半夜清醒后,得知乙状结肠被部分切除。

二、患方基本观点 患方认为,医方诊疗过程,特别是做电子肠镜的过程及乙状结肠穿孔后处理,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和过错。第一,肠镜操作过程,动作粗暴,进入的速度,力度,角度都存在明显的问题,直接导致了结肠的损伤。手术记录和切除的结肠标本证实,乙状结肠上对系膜缘见3cm撕裂穿孔,切除的结肠标本上有两处直径分别为1.8cm2.0cm。损伤的严重程度足以反映其操作手法的低劣。第二,肠镜检查操作者不具合法资质,肠镜检查报告真实和合法性存在重大的问题,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经查实,肠镜的检查操作者为外省最基层医院的医生,第一学历为中专,执业助理医师,未取得专业培训结业证。本次肠镜检查是由此人在没有上级医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并出具了戴了指导老师帽子的检查报告。初次鉴定听证会和庭审过程都证实,本院医方署名人既没有亲自操作,也没有现场指导,且根本不在现场。患方认为,这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患方认为,即便没有肠镜检查的资质的医生,对患者进行检查,也是可以的,有一点是必需的,那就是在有资质上级医生的现场指导之下,不能独立操作,也不能独立出具检查报告。同样,没有在现场操作,也没有在现场指导,有再多的资质,再高的职称,也无权在检查报告上署名。这些都是原则问题。肠镜检查,涉及具体的动态观察和操作过程,如同外科手术,一个没有手术资质的医生如何能亲自独立完成手术?一个没有参加手术,又不在现场,如何能作为手术者在手术记录上签字?肠镜检查报告和其它的阅读影像片后由其它医生发出读片报告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必需亲自参与,最起码要在现场。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同一天,同一次的肠镜检查竟然会出现两份不同的报告,一份是二个医生署名,另一份是一个医生署名。镜检查所见和诊断也不同,一份对乙状结肠的检查的描述为:粘膜充血水肿,血管纹理欠清晰,并见多发糜烂面,表面可见新鲜血液,另一份的描述则少了“表面可见新鲜血液”。一份诊断:慢性结肠炎伴糜烂、出血、直肠息肉、内痔。另一份的诊断:结肠息肉、内痔。提请各位鉴定人注意的是,前一份的报告是两个署名,后一份报告是未亲自操作、未现场指导,且根本不在检查现场的一名主任医师署名。后面一份报告对整个结肠检查的描述,没有任何关于发现结肠任何部位存在息肉的记录,也没有慢性结肠炎的诊断。患方认为,这两份肠镜检查报告,无论是形式和内容都是违法违规的,根本不能用作鉴定的病历依据。第三,发现结肠穿孔后的处置存在如下问题:1、肠镜检查后出现腹痛和弥漫性腹膜炎的临床表现后,没有立即请普外科医生会诊,也未告知患者及家属;2、肠穿孔的情况下,由内科医生内镜下修补,有可能形成新的损伤或进一步加重原有损伤,肠道穿孔破裂,内镜对粘膜层和靠近粘膜层组织从肠腔内缝合尚能操作,而对肠管外壁浆膜层根本没法修复,这样做,只能是延误对患者的及时救治,扩大医疗损害的程度。第四,医方推卸责任,编造患者患有慢性结肠炎。患者在到院就诊时,没有任何消化道(肠道)不适的表现和症状,过去和现在都没有。入院主诉,现在和过去病历,体检,粪便常规检查,本院医生出具的肠镜报告,入院诊断都证明了这一点。而医院的手术记录,切除结肠后的病理报告却都表明患者结肠存在明显的病变。这里充满矛盾和问题,且不可能同时存在。患者是否真的患慢性结肠炎?是慢性期,是急性发作期?是轻型结肠炎,还是中度以上?一般来说,病理诊断是具有客观性的。但不能排除人为或主观的因素。结肠是医方捅破的,破损二处,捅破后,又试图通过内窥镜修补,修补不成又通过腹腔镜进腹手术,腹腔镜手术失败后再改为传统手术方式,直接切除破损肠管。患者从接受肠镜检查起,其结肠就一直处于被蹂躏之中,到最后切下的肠管组织怎么可能没有生物反应?患方认为,这是医方为推卸责任,利用自身的优势,给患者套上了慢性结肠炎的帽子,这是对患者合法权益的再次侵犯。第五,病历记载中多处失实。医方提供的手术记录和出院记录,对患者所接受的手术名称,都记录为腹腔镜结肠部分切除术,看上去是个微创手术,事实上,患者是在微创手术失败的情况下,接受了传统开腹手术。

患方认为,医方为著名三甲医院,但诊疗能力,管理水平和患者接受的医疗服务,却明显和医院的等级不符。患者入院时,无其它任何不适。全面检查,也无查出任何器质性病。肠镜检查,竟将乙状结肠两处捅破。直接造成了弥漫性腹膜炎并导致乙状结肠的部分切除。直至目前,患者仍经常出现腹痛,腹涨,大便次数增加,不成型,结肠功能受到明显的影响。患方认为,医方医疗行为过错明显,后果严重,因果关系直接,完全符合医疗损害的构成,对患者今生今后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损害和影响,医方对此负有全部责任。患方恳请各位专家面对客观事实,对此医疗事件作出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

以上陈述,提请各位专家审议,希望予以采纳。

患者:***

委托代理人: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 晓 春

2018年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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