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某找到我时,已经拿到了一审判决,他说开发商把他告了,要她支付120万的违约金,最后法院支持了60万元 的高额违约金。
李某是刚毕业的一名来沪人员,我从看到他第一眼时,就发现问题并不简单,再三询问下,李某哭着说了事情的经过。
A公司是上海青浦的一家开发商,当时他们连同中介一起,对李某的购房资格进行了包装,使其符合了购房资格,李某便购买了一套1200万元的房产,首付300万,剩余的以银行按揭贷款的形式支付。后来,李某才发现所谓的“包装”其实就是做假证。李某遂拒绝继续交易,但开发商却连哄带骗,一直以各种措辞进行拖延,直至起诉之日。
我分析了案情,发现,虽然一审已经对违约金进行了充分的降低(降低了50%),但依然还有降低的空间,理由是:一审过程中,法院并未认定开发商具有过错,如果可以在二审中确认开发商的过错,那么违约金依然还有下降的幅度。
我通过多次与二审法院的沟通与解释,最终二审法院接受了我的观点,认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开发商存在过错,最终判决违约金改判为20万,相较于原来的违约金,降低了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