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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11-29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沪0120民初6692号

原告:王XX。

原告:赵XX。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中,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XX。

被告:程XX。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X,北京XX(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北京XX(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XX、赵XX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事实与理由:2016年X月X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和《装修补偿协议》,两原告共同购买了被告曾XX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约定交易叫个为210万元,并约定了付款、交付的时间、房屋过户等事项,被告程XX以被告曾XX配偶的名义签字同意。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分别于2016年XX月XX日支付定金5万元,同年X月X日、X月X日、2017年X月X日各支付房款25万元、70万元、45万元,共计145万元。2017年X月X日,被告以微信方式告知原告,系争房屋因被告债务被法院查封(<2017>鲁1302民初字XXX号),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为维护自身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原告王XX、赵XX与被告曾XX于2016年X月X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16年X月X日签订《装修补偿协议》有效;

二、原告王XX、赵XX资源在合同总价意外额外补偿被告曾XX5万元,补偿款及圣域房款支付方式:2017年X月X日前支付2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完成之日支付5万元,2017年X月X日前支付5万元,剩余60万元以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

三、若系争房屋的查封在2017年X月X日前未得以解除,则原告王XX、赵XX与被告曾XX原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予以解除,被告曾XX立即返还原告王XX、赵XX房款145万元并另行支付违约金150万元;

四、被告曾XX于办理过户手续完成之日将系争房屋交付原告王XX、赵XX,并于2017年X月X日前交付原告王XX、赵XX空调柜机一台和梳妆台一张;

五、双方就系争合同再无其他争议。

…………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甘XX

2017年X月X日

法官助理:吴XX

书记员: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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