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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子女起诉遗产控制人分割遗产
更新时间:2017-11-28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05民初字16972号

原告:沈XA

原告:沈XB

原告:沈XC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骆XX律师,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XX律师,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XD


委托代理人:骆XX律师,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XX(夫妻关系)

被告:沈XE

被告:沈XF

被告:沈XG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丹中,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XA、沈XB、沈XC、沈XD的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令被继承人沈XX、杨XX名下遗产XXX万元归原、被告各继承XXX元。事实与理由如下:原、被告系兄妹关系。被继承人沈XX于2010年X月X日死亡,杨XX于2016年X月X日死亡,两被告继承人遗留银行存款应为遗产,该笔钱款由被告沈XG控制,原告方多次要求分割遗产,均遭被告沈XG拒绝,遂诉至法院。

被告沈XE、沈XF、沈XG共同辩称,原告方主张的遗产XXX万元,由被继承人杨XX的养老金组成,因杨XX腿脚不便,委托沈XG和沈XE代为领取,所领取的养老金均用于杨XX生前的日常生活开销。杨XX生前大部分时间与被告沈XE共同生活,去世后丧事由三被告负责操办,故如有可分割遗产,三被告要求依法多分,原告方对杨XX未尽赡养义务,应当不分或少分。

…………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二、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分割

关于遗产范围的争议。本院认为,结合原告的居住情况和银行账户的支取情况,杨XX在2011年X月X日至2011年X月X日期间,先后在沈XA和沈XB家中居住,其银行账户共计支取XXXX元,每月平均开销为2000元左右,属于正常合理开销范围。2011年X月X日至2013年X月X日期间,杨XX由保姆照顾起居,其银行账户共计支取XXXX元,加上沈XA转交的现金XXX元,共计XXX元,每月平均开销3486元左右,与保姆开支和伙食开支相吻合,属于正常合理开销范围,2013年X月起,杨XX开始至被告沈XE家居住,其养老金银行账户支取XXX元,上海市银行支取XXX元,加上沈XC确认收到的现金XXX元,共计XXX元,平均每日开销3500元。被告沈XE、沈XF、沈XG主张杨XX在期间以保姆费形式每月贴补沈XE3000元左右,原告方对此不予认可。考虑杨XX在住到沈XE家之前两年都是由保姆照顾起居,至沈XE家中后不再雇佣保姆这一情况,被告的该项主张蛮符合社会的一般习俗,金额亦在 合理范围之内。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杨XX生前身体、精神状况良好,杨XX在世时亦未对钱款由沈XE代为保管和领取提出过异议,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可以采信。原告方主张杨XX生前除伙食开支外不再有任何其他开支,不符合常理,本院难以采信。

被告沈XE同意其于2016年X月X日从杨XX名下上海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取出的7058元作为遗产依法分割,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本案遗产范围为7058元。

…………

综上,被继承人杨XX的遗产7058元应由四原告及三被告均等继承。因该笔钱款在被告沈XE处,故被告沈XE应给付四原告及被告沈XF、沈XG各1008元。

…………

审判长:章XX

审判员:周XX

陪审员:陆XX

2017年X月X日

书记员:丁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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