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沪0106民初22037号
原告:张X
委托代理人:张丹中,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XX
第三人: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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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居间协议》,将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弄XX号二层东南向室的房屋使用权过户至原告名下。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5日,原告通过案外人上海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与被告签订了《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居间协议》,双方约定被告以227万元的价格转让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弄XX号二层东南向室的房屋使用权。签订协议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共计30万元。但此后被告拒绝办理《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房征询表》,亦拒绝办理使用权过户等,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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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调解如下:
一、原告张X与被告贺X的《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居间协议》继续履行;
二、被告贺X与第三人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天内,协助原告张X办理上海市XX路XX弄XX号的承租权过户手续;
三、原告张X应于上海市静安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出具上述房屋转让过户手续收件收据同时支付给被告贺X承租权转让款1970000元;
四、三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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