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沪0113民初3863号
原告:冯XX
委托代理人:张丹中,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XX
被告: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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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生意伙伴,至2015年2月5日被告欠原告40万货款未还,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于童年8月10日前归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龚XX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2、判令被告龚XX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40万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5年8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为止;3、被告林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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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龚XX向原告借款40万元,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判决如下:
一、被告龚XX、林XX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冯XX借款40万元;
二、被告龚XX、林XX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冯XX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以40万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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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戴XX
2017年6月7日
书记员 施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