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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在电梯买卖中进行欺诈被判两倍赔
更新时间:2016-08-05

【标题】商家在电梯买卖中进行欺诈被判两倍赔偿

裘某法诉杭州某某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刘旭波律师

【注:该案例已被收录在《中国民商事案例精选(2012-2014)》一书中】

【案件导读】

本案被告杭州某某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系一家生产液压设备的企业,不具备生产、安装电梯的资质。但是,该公司在其公司网页上和其印制的宣传资料上进行了虚假宣传,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公司是一家生产、安装电梯的知名企业。本案原告裘某法就是通过网上搜索到被告公司,找到了自己需要的家用别墅电梯,才与被告联系购买电梯。在买卖过程中,被告故意在其设计图纸中和合同中出现电梯的有关内容,使原告信以为真,使原告支付了相应货款。最后,因为被告提供的“电梯”经过十几次的修理仍然不能正常使用,原告才向质监部门投诉,得知了被告企业的真实情况。原告在与被告协商解除合同无果后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

【基本案情】

原告:裘某法,男,19444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杭州某某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代码58987955-5,住所地富阳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原告裘某法在青田县方山乡石前村建造了六层房屋需要安装电梯,所以委托证人厉某民联系购买电梯。厉某民通过上网查找,找到了被告杭州某某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之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前来原告处进行洽谈,并对电梯进行了设计,双方于2012810日在原告家里签订了由被告提供的格式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中,被告利用原告不具备这方面的识别能力,在合同中写明是购买“某某SJHT液压升降机一台”,价款为95000元。实际上,买卖的标的是不符合原告的需求的,也与双方谈妥购买别墅电梯不一样。

合同签订后,原告对被告的履约能力产生怀疑,委托厉某民等三人于2012817日来到了被告公司进行考察。被告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因出差在外,就派了俞某某冒充公司副总与原告方进行接洽谈判,并在《产品销售合同》中亲笔写上:“产品为国标,上海某某电梯有限公司。”这时,原告才放心,于是向被告支付了3万元,后来又支付了55000元。

20121026,被告指派的俞某某等人将电梯安装完毕。由于电梯质量非常差,经过十几次修理也未能正常使用,导致双方发生纠纷。

原告向消费者协会和质量监督部门投诉,但最终只是明确被告提供和安装的这个液压升降机不是电梯。也知道了被告是没有电梯生产、安装资质的,甚至连液压升降机的生产资质都没有。之后,原告委托律师提起了诉讼。

原告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明确原告需要购买家用别墅电梯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其没有电梯制造、安装的许可证书,不能提供也不能安装电梯满足原告用于别墅房屋6层高度需求的真实情况,还故意在其设计的图纸上标明“家用电梯”或“别墅电梯”等字样,还故意在其网站和宣传资料上标明有“家用电梯”、“别墅电梯”产品,诱使原告相信被告能够提供满足原告需求的家用别墅电梯,并与其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在原告产生合理怀疑后,被告还以补充协议内容,来确认他们提供的电梯,载重能达490公斤,产品符合国标,是由上海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生产的。这使原告信以为真,导致原告与被告达成了补充协议,还按约支付了电梯货款85000元。但实际上原告并未提供,也无法提供上海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生产的符合国标的电梯产品。上述事实足以证明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欺诈。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原告请求撤销合同,应当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现在,被告实际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要求,不符合国家对电梯的有关规定,无法进行验收,无法进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第11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等有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退货,并有权要求返还货款,赔偿与购买价款相同的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

原告裘某法于2013415日向青田县人民法院起诉。青田县人民法院于2013515日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该院在2013613日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后于201375日再次进行了开庭审理。2013730日,青田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丽青商初字第42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裘某法与被告杭州某某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杭州某某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

二、被告杭州某某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已支付的货款85000元并赔偿原告95000元;

三、被告杭州某某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拆回其安装在原告坐落于青田县方山乡石前村房屋的液压升降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杭州某某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2013826,被告杭州某某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1010日,上诉人杭州某某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20131012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浙丽商终字第28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杭州某某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律师点评】

一、原告向被告是要购买电梯,还是液压升降机,这是确定被告是否进行消费欺诈的基础,对适用法律有着重大影响。因此,该争议成为本案的最关键问题。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原告是购买电梯,这符合客观事实。

被告在网站中虚假宣传其生产家用电梯或者别墅电梯,原告认为被告能提供他所需要的电梯。还有被告提供的设计图纸有标明电梯。俞某某在买卖合同中补充书写有关电梯的内容。被告在原告家里安装的就是像电梯的液压升降机。还有证人能够证明原告是需要购买电梯的。但被告代理人却以买卖合同标明是液压升降机,还写明型号是货梯的型号为由,主张原告就是想购买货梯。被告不承认给过原告图纸,也不承认俞某某是被告公司的人,是徐某某指派的。

法官根据本案证据,最终认定原告需要购买电梯。这种认定与原告主张相一致,也是符合客观事实和本案证据的。一审判决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虽然没有全部采纳,但是根据被告方确认的证据内容进行了分析判断,合理推理出原告是向被告购买电梯的结论。根据被告宣传册描述,升降货梯、家用电梯、别墅电梯均为“液压升降机”,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收据中标明为“家用升降机款“,这与被告宣传册中的家用电梯的描述相一致,与液压货梯的描述不一致,故作出上述认定。作为律师穷尽证据是必要的,我们的目的是想让法官采纳我们的主张。只要法官采纳的部分证据,得出我们主张的结论,即使法官未采纳其他证据,也已无关紧要了。

二、法院基于上述认定的事实,认定被告有欺诈行为,这完全正确。这直接关系法律适用。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取得电梯的生产资质,却在网站上进行了家用电梯和别墅电梯的虚假宣传,误导欺诈消费者。在原告提出要购买电梯后,又故意隐瞒其无生产安装电梯资质的真相,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诱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告欺诈。法官在认定原告是向被告购买电梯的事实后,根据被告实际上提供的是货梯,就很容易得出被告有欺诈行为。当然,要让法官接受原告主张的观点,那么律师在穷尽事实、穷尽证据、穷尽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充分的说理也是不可缺少的。

三、法院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决被告进行两倍赔偿,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这完全正确。

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购买货梯,不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为目的的,不是生活消费品,不能适用消法的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原告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电梯,这一事实是非常清楚的,因此,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原告认为,原告在建造了房屋后,为了生活需要购买电梯安装在房屋内,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当然适用消法规定。法官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判决被告进行两倍赔偿,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值得一提的是,根据20131025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法院一旦认定消费欺诈,今后的赔偿金额与本案相比将有非常大的提高。

五、本案具有非常好的示范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一、二审判决生效后,被告杭州某某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已经意识到不能继续进行欺诈,因此于2013125日向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注销了该公司。该生效判决,从源头上有效地制止了不合格电梯的生产和销售,避免了给不特定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办案心得】

一、在穷尽事实、穷尽证据、穷尽法律关系的情况下确定合理的诉讼请求,这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律师打官司时,基本要求就是把电梯给退了,把已经支付的货款拿回来。但律师在全面了解事实,找出相应法律规定后不难发现,被告有消费欺诈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要求撤销合同,并根据原有消法的规定还可以要求两倍赔偿。委托人当然能够接受超出其原有的请求范围。如果律师只是基于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来提出诉讼请求的,那么就不可能主张两倍赔偿。虽然这么做委托人也能接受,但是却没有最大程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讲究取证技巧,要充分注意用最省时省力省钱的方法取得证据。在组织本案证据时,认定被告提供的电梯是否属于电梯,产品质量如何,是本案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如果在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这不仅费时费力,也很费钱。在了解事实时,律师已经知道质监部门有口头回复认定被告提供的电梯实际上是货梯。因此,律师与质监部门进行了沟通,要求质监部门以书面的形式回复投诉。这个回复快捷有效地解决了上述问题。

三、申请财产保全,在众多案件中都是必须要考虑的。律师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也同时申请法院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但其后因为种种原因未保全。虽然该案以原告全部胜诉结束,但是在执行上却不顺利。由于律师已经提示了申请财产保全,所以委托人也无法责怪代理律师。

四、要毫无保留地向法官提供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让法官能够接受律师的正确观点。代理律师在起诉时,已经全面地了解事实,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但是法官在接到该案件后,并不会像代理律师一样熟悉本案。因此,代理律师充分地提供证据,包括相应的法律条文,这对法官快速熟悉案件情况有着重要作用,能够使法官更容易接受律师的观点。

五、随时随地准备着取得新的证据来补强。在本案第一次开庭后,法官并没有完全采纳律师认为被告进行消费欺诈的观点。因为被告代理律师在庭审中对许多客观事实进行了否认。但是,在被告代理律师与原告等人一起就餐时,却一反在法庭上的讲法,如实陈述了事实。原告代理律师趁机进行了录音,并作为新证据向法庭提供。虽然法院没有作为有效证据采纳,但是由于被告代理律师的如实陈述,无形中影响了法官对其他证据的分析判断,对最终支持原告的全部主张起到了一定作用。

六、时刻牢记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这是做一个合格律师必修的功课。

附:作者简介和生效裁判文书【一审青田县人民法院(2013)丽青商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案号(2013)浙丽商终字第287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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