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王霞与被告张晓两家均是香河县万华小区5号楼1单元的住户,上下楼层居住。被告家住在楼上305室,原告家住在楼下205室。但原告家自购房后一直无人居住。2016年12月1日,原告到物业管理处交纳物业费时,才得知,楼上被告家漏水,水从原告家客厅、次卧、厨房的房顶往下流,造成了原告家橱柜、抽油烟机等物品损坏、装修等被冲坏。双方就赔偿和修复问题协商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
律师代理意见
1、被告张晓追加了自己的装修公司天津信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为第二被告;
2、该漏水事件发生在被告张晓所有的香河县万华小区5号楼1单元305室房屋装修期间,被告张晓在本次漏水事件中并没有实际侵权行为,亦没有过错,不应该对原告所诉赔偿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被告张晓与被告天津信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2016年10月份签订的装修合同中第五条第2项中明确约定: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即天津信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的责任,故此,请法院依法审查原告诉请,认定合法合理损失,判令由被告天津信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承担。
(以上姓名、小区名称、公司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