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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艳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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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力与王佳兴家具厂劳动争议纠纷
更新时间:2018-11-22

劳动关系确认纠纷


案情:申请人陈力于2015年7月到被申请人王佳兴家具厂上班,与被申请人建立实际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家具厂的工作岗位是操作立式单轴木工铣床锯开木料,月工资8000元。工作中,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配备任何安全防护用具,也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在2015年11月20日上午6时许,申请人在工作中,飞起的木板击打在其左手处,申请人被送到香河县人民医院诊断治疗,诊断伤情为:1、左手第一掌骨粉碎性骨折;2、左拇指末节指骨骨折;3、左示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伴血管神经肌腱断裂。现申请人的左手拇指和示指无法弯曲,已完全丧失基本功能,被申请人仅支付了住院手术费用,即拒绝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故此申请人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律师代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和第82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申请人2015年7月,到被申请人的家具厂上班,根据被申请人的安排操作立式单轴木工铣床锯开木料,在被申请人提供的宿舍居住,每个月按时领取工资。被申请人还为申请人投保了1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实际的劳动关系,并且被申请人一直未予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以上均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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