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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靖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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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用工,单位应及时续订合同
更新时间:2016-07-01

【案情介绍】

吴先生于20101115日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一年后合同期满,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直至20128月底,公司向吴先生发出了解除通知。吴先生不满公司的做法,遂申请劳动仲裁,提出了要求公司支付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等一系列请求。

公司辩称,双方在之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已经专门就合同到期续签事项进行了约定,即乙方(劳动者)应在合同届满前一个月,应当向甲方(公司)提出书面续订合同意向书,否则,视为不同意续订,甲方将在合同届满后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可公司并未收到吴先生提交的书面续订合同意向书,劳动合同未能续签,吴先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公司对此并无主观恶意。为此,公司请求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对双倍工资差额予以酌减。

本案经仲裁及法院审理,现已审结,张某双倍工资的请求得到了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用工,但未及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案涉及的主要争议焦点如下:

1. 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用工,用人单位应何时与员工续签书面合同?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若干问题处理指导意见》(201041日)第1条指出:“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一个月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2. 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用工,双方没有续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赔双倍工资的诉求是否一定会被支持?

上海市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有如下解答: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因劳动者原因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限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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