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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霞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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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鉴定报告在离婚案件中的作用
更新时间:2016-06-23

案情:

2015年本人代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发现孩子的一些异样表象去做DNA测试,结果显示与自己基因不匹配。于是起诉与女方离婚。女方不同意离婚,更不同意按照补偿的方式分割财产。

诉前调解未果,庭内第一次调解未果。庭审中女方坚持不同意司法鉴定,由于被告方证据问题导致必须安排择日第二次审理。最后经过法官的沟通和对女方的思想工作,双方调解结案。

争议点:

1、DNA结果显示孩子不是自己的这是婚姻生活的原则性大事,对于离婚,这个证据会成为首次判离的依据吗?

2、DNA结果显示孩子不是自己的,是否会影响共同财产的分割?

结果:

实践中,虽然“孩子不是自己的”是件大事,但毕竟不属感情破裂和好无望判离的法定理由,也不属于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此案中,虽然我们提交了鉴定报告,但由于被告坚持不同意司法鉴定,法院也不能就此作出孩子不是父亲的认定,而且根据孩子的医学出生证明足以证明女方是在婚前怀孕,也不属于婚内不忠诚行为,因而在判决离婚和倾斜财产分割方面给与男方有利支持没有法定依据。

但女方的坚持不同意鉴定行为使自己处于承担不利后果的局面。后来经过法官做女方的思想工作,调解离婚,女方也答应在财产分割方面做了一定的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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