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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建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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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未约定好建筑材料涨价等的处理,在实际操作中遇建筑材料涨价添麻烦
更新时间:2018-03-14
2016年8月份甲方承包了乙方签署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了建筑材料及工人均由甲方提供,开工时间为甲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合同金额为一口价包死,乙方按工程进度为甲方分期提供建筑费用为700万元,合同金额为一口价包死。后在甲方组织工人进入工地,建筑材料出现大规模涨价,导致其施工出现困难,为此双方协商未果,甲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因情势变更,建筑材料涨价,要求乙方增加涨价部分材料款。起诉后,***县法院法官耐心地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甲方也出示部分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及钢材行业涨价的数据等,乙方虽对甲方涨价部分材料有异议,但最终乙方还是愿意与甲方握手言和,增加了甲方建筑材料涨价的部分要求50万元。双方总算解决了矛盾,缓解了政府招标工程,使建筑工程得以继续施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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