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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素光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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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受贿案无罪辩护
更新时间:2016-08-03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江某(女,某银行高管)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等罪名被某市公安局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其中公安局指控江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基本事实是江某作为银行高管接受了作为贷款人高某的一辆沃尔沃轿车。

【办案经过】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谢素光律师接受了江某近亲属的委托,依法担任江某的辩护人。谢素光律师经过工作,认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关于江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该罪名不能成立。虽然贷款人高某给本案被告人江某送过一辆沃尔沃轿车这一事实没有争议,但是谢素光律师对于“给车”的性质有着不同看法。谢素光律师认为,“给车”不属于行贿,而属于馈赠。

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来看,一、高某和江某具有男女朋友关系的特定身份,高某向江某馈赠一些财物属于情理之中;二、高某给予江某的沃尔沃轿车虽然价值二十多万,但从高某给自己买一件衣服就能达10多万的消费能力来看,高某送给江某价值二十多万的轿车作为生日礼物属于正常。三、高某送给江某轿车的时间是江某过生日期间,目的作为江某的生日礼物,对江某并无职务上的请托。四、江某虽然是银行贷款授信部门负责人,但高某办理的贷款种类并不归江某管且江某也未通过职务上便利为其向相关部门说情。谢素光律师不但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江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能成立书面辩护意见,还当面向承办检察官详细阐述了自己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在向法院就此案正式提起公诉的时候,采纳了谢素光律师的辩护意见,去掉了江某涉嫌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相关法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受贿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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