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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诉被告北京乐海盛世国际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2-02-27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海民初字第15514号

原告王博,男,汉族,1975年4月29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兴学街64号。

委托代理人王玉科,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乐海盛世国际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西街71号32号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陈坤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韵,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花二路瑶泉新街5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24号广东音像城商务大楼内八楼804号。

法定代表人李大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韵,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晏明龙,男,汉族,1971年9月6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半壁店新村266号楼2113室。

委托代理人王韵,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加,男,回族,1973年3月8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上海市灵石路733弄15号403。

委托代理人王韵,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滕家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戈,男,汉族,1980年8月31日出生,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门头沟区东辛房北涧沟村34排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博诉被告北京乐海盛世国际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广州市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晏明龙、马加、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博与被告北京乐海盛世国际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晏明龙、马加自愿达成了如下和解协议:

一、北京乐海盛世国际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晏明龙、马加承认王博对《爱不到的滋味》歌词享有著作权;

二、王博许可北京乐海盛世国际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晏明龙、马加在《我爱你你却爱着他》专辑光盘中使用《爱不到的滋味》歌词的著作权;

三、马加向王博支付一万元人民币,晏明龙向王博支付五千元人民币,北京乐海盛世国际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向王博支付五千元人民币;

四、王博不再就《爱不到的滋味》歌词著作权追究北京乐海盛世国际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晏明龙、马加的侵权责任,并向法庭申请撤诉;

五、北京乐海盛世国际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晏明龙、马加应在2008年6月27日之前向王博支付上述款项,王博同时撤诉。

2008年6月27日,原告王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乐海盛世国际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广州市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晏明龙、马加、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博撤回对被告北京乐海盛世国际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广州市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晏明龙、马加、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博负担一千一百五十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 李 颖

代理审判员 陈 坚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蒋 强

王律师咨询电话:1350109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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