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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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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否返还
更新时间:2018-03-20

彩礼是否返还

基本案情:

齐某(女)与江某(男)于2016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8月江某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及各项结婚费用共计182180元。齐某同意离婚。庭审中,男方举证为结婚所花费的支出:彩礼66000元,金首饰25400元,女方衣服、化妆品7700元,上车钱、改口费等红包15000元,结婚衣服费用10000元,旅游花费13000元,订婚费用5000元,婚礼酒席费用20380元,婚纱照4700元,婚庆费用15000元;本律师作为女方代理人参加诉讼,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认为男方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1、准予原告江某与被告齐某离婚。

2、被告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江某彩礼20000元;

3、金首饰归被告齐某所有。

4、驳回原告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应当部分返还原告彩礼,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66000元的辩解意见,法院酌情支持20000元。原、被告已领取结婚证,并共同生活,故由被告保管的首饰归被告所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首饰的费用的辩解不能成立。原告因结婚举办酒席、照婚纱照、婚庆、给被告购买化妆品,旅游度假等支付的费用,属于结婚的正当性开支,且在整个婚礼过程当中,原告也是消费者,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笔费用的辩解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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