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吴某,因诈骗一案,被公安局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应其家属委托依法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案情并且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后,对本案有了一个明确的辩护思路。本律师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吴某没有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其涉嫌罪名为非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在涉嫌的犯罪活动中系从犯,而且部分事实不清,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刑诉法第65条第一款第二项为依据,及时提出不予批捕及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并得到支持。经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其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