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山西省**集团**有限公司诉**数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隐瞒合同项下并无货物的事实,与原告签订合同,向原告采购货物,声称在异地交付第三方,因而原告不必实际收货,但需按其指示向某公司购货销售给被告,后被告资金链断绝,案件爆发。律师深入分析案情,指出本案实质为第三方公司为了融资而构建的交易圈,所谓货物由其销售,最终又流向该司,其利用交易圈中各司付款时间差以较低成本完成占用资金的目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是为融资而设计,合同履行中无真实货物交付,被告应返还货款,案件胜诉。融资性链条交易,也为当前经济极为新颖的合同纠纷形式,具有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