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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迷信手段骗取财物,引盗窃罪和诈骗罪之争
更新时间:2014-02-06

【案情简介】

2010年4月28日,被告人李玲、李亮(均为化名)伙同同案人谭某、李某(均系在逃人员,另案处理)经策划后,窜到某菜市场附近,选择对象伺机作案。当被告人一伙看到被害人王英后,由同案人李某在旁望风,同案人谭某佯装向被害人王英打听一个算命很准的“神仙”,被告人李玲假装知道该“神仙”的住处,并与同案人谭某一同说服被害人王英一起前往找该“神仙”。假扮“神仙”孙子的被告人李亮以被害人王英的丈夫有难为由,游说其拿出财物作法消灾。被害人王英遂回家拿了现金4000多元,又与被告人李玲一起前往中国银行某支行支取现金152030元。后被害人王英在祈福消灾时,将现金156030元全部交给被告人李亮保管,被告人李亮遂趁机以事先购买的白酒、肥皂“调包”换走上述款项,后与被告人李玲、同案人谭某,李某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李玲、李亮均于2010年8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检查机关以盗窃罪于2011年5月1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陈新芳律师为被告人李亮的刑辩律师,为其进行庭审辩护。

【本案焦点】

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将被告李玲与李亮告上法庭,但两被告连同其他同伙人以“神仙”的迷信方式骗取受害人拿出钱财,最终实行“调包”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尚有争议之处,最终的刑罚判决结果也会因此而不同。

【办案掠影】

关于本案定性,陈新芳律师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之后,认为公诉机关提起的¥犯有盗窃罪尚有不妥之处,根据公诉机关调查的案件资料,被告¥与其他同伙三人是通过迷信手段将被害人王英骗至“神仙”处,以其丈夫有难为由,游说被害人王英“自愿”拿出钱财,交由被告进行作法消灾,后由被告实行“调包”将财物占为己有。而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行为。因此,陈新芳律师认为本案被告¥所犯罪行应是诈骗罪而非抢劫罪。

除此之外,经查阅卷宗发现,本案的起因,是由被告李玲主导策划,若没有她的推动作用,被告¥不会参与其中,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在其中起到的是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没有前科劣迹,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之所以会参与本次犯罪,还有一个重要的隐情,他的儿子因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各种医疗费用巨大,在急需用钱的情况下¥不得已才走上犯罪道路,法外有情,因此陈新芳律师建议合议庭酌情从轻处罚。

【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调查和审理,最终判决:被告人李玲和李亮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追缴两被告违法所得156030元,退还给受害人;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两瓶“泸州醇”白酒和四块“雕牌”肥皂,予以没收。

【律师说法】

业界对于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界限,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在不同的案件审理中,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观点。以下陈新芳律师简单来阐述以下两者的区别。

盗窃罪与诈骗罪都是侵犯财产型犯罪,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自愿地”处分财产。

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是秘密窃取,行为人是在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财物的。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所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而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

也就是说,在诈骗罪中,对方一定要有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且对于处分财产行为本身的“处分”性质是明知的,在形式上是“自愿”的。因而,即使行为人非法取得财产的行为中有欺骗的成分,但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的事实,而是行为人最终通过窃取的方法取得他人财物的,则不可能成立诈骗罪,而是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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