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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明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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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杨某某离婚争夺婚生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案件获胜诉
更新时间:2018-06-29

代理杨某某离婚争夺婚生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案件获胜诉

【审理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赵明明律师

【案情简介】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因被告有外遇,已经分居一年多时间,曾以感情破裂,于2016年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离婚诉讼请求,现再次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当地银行有借款本金和利息各承担一半。

【承办过程】

自接受原告委托后,多次与原告进行案件的沟通交流,详细听取了原告及原告父母对于该婚姻案件具体陈述的下列事实:

首先从双方的感情破裂情形分析: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前认识、恋爱时间;婚后的感情情况;现时夫妻关系的现状;离婚诉讼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了解。

其次,对于婚姻中出现的被告婚外同居的相关事实及自与第三者同居后就未给家里拿过钱;被告长期开着轿车一辆;被告在经营送水业务以及可能存在合伙做生意的投资等情况。

再次,最重要的是原告所在地因土地被政府征地拆迁,在冻结户口前将被告的户口迁至原告处,被告上门至原告家。后政府给原告家按人分配宅基地,包括有被告分配宅基地,后修建房屋5层。2016年曾因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过离婚,但未判离等关于婚姻案件的重要事实。

通过对于原告婚姻案件的大致了解以及原告及原告父母担心的问题和通过离婚想达到的目的以后,本律师立即展开收集该离婚案件的相关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理案件。虽然这个“照顾”只足“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区别”,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证据还是越多越好。

由于原告手里没有结婚证,本律师到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局查询结婚档案,但因区乡办案人员经常外出办事和档案管理不规范等情况,所以仅调取档案就跑了好几趟。

到审理法院调取了当年审理该案件的卷宗,提取了第一次离婚涉及的案件证据和庭审笔录等关键事实,但因原承办法官内部工作部门的工作调动,再加上审理案件过多,经常开庭,而原审理案件还未归档,仅联系法官就复印审理档案到法院就不下3次才得以复印,而且法院距离市区办公室长达20公里。

向当地政府调取了拆迁档案等材料,拟证明房屋出资大部门来源于房屋拆迁款。

向当地住建局调取了被告名下是否购有住房等情况。

向食品药品工商管理局调取被告是否经营企业。

向当地派出所调取了发现被告与第三者同居的报警材料,由于有的派出所仅凭律师的执业证,单位介绍信等材料,不予复印。他们要求法院才能提供,所以只有案件立案以后,申请法院调取,但由于现在法官办案过多,时间精力有限,没有那么多时间调取,就只有委托律师调取。律师就只有依《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法院出具调查令以后,派出所才配合调取了报警的相关材料。

向当地村委会、社区了解婚生子女长期生活的环境,房屋的修建情况以及双方的婚姻情况,之后又积极收集了证人,对他们进行询问,证言以及当地村委、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

最后,待收集相关所有依据后,再次和原告及原告家人沟通案情,提供综合性建议,让原告了解案件存在的风险,自己案件的利弊,以便确立对原告更为有利的方案进行诉讼。(因每个案件都具有特殊性,尤其关于当事人的某些隐私,不便详细叙述具体诉讼方案和策略)。本律师通过充分了解案情和详细查看了所有证据的情况下,才最终代写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待原告及家人考虑后,由原告本人签字、捺印。

本律师及时向法院提交了立案的相关材料,由于本地法院要求先网上预立案,又上传资料进入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网站立案,待通过审核以后才正式立案、缴费。

法院立案分配具体承办法官以后,本律师及时和承办法官沟通案情,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调查取证申请或者调查令,由法院法官决定。

之后到法院领取原告的开庭通知,待开庭时间确定前,又再次和原告及其家人沟通,开庭的注意事项和诉讼风险,尤其是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据,庭审中法官可能询问原告本人,指明原告本人回答的问题,根据律师多年的办案经验和诉讼技巧进行预测可能询问的问题,告知庭审注意事项。法庭法官一句不经意,有目的或者设局的专业提问,当事人往往一句话回答错误,将会导致整个案件的败诉,整个案件将会功亏一篑,这在当前法院审理中非常多。因此在开庭前给当事人交代一些注意事项,非常重要,尤其是需要原告本人出庭的案件,法院法官往往针对的就是缺乏法律、缺乏诉讼技巧的当事人本人进行询问,往往是案件判决的关键点和突破口。这是我曾经在法院工作多年,从事多年书记员,记录数以千件不同案件类型,其中不乏疑难、复杂案件,以及不同法官审理案件总结的最关键点。

开庭审理时,由于提前跟原告作了比较详细的沟通,所以原告在庭审中,回答的比较顺利,所以案件对原告来讲离婚或者财产分割都比较有利。

被告及其代理人对于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感觉案件效果不好,多次提出愿意调解。最终,在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作出了对于原告的有利调解。

【审判结果】

2017)川0703民初4455号民事调解书 双方离婚。 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被告享有的5层房屋份额自愿放弃。长安车辆归被告所有。

债务2万元由原告承担。总结:

本案中,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以及各个行业各个系统的规定,目前,即使是律师,有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也是越来越小,对于当事人更是如此。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果没有证据就可能面临败诉的境地。因此,如何能取到更多的证据,以及如何能让法院为自己取证,就成为诉讼过程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现在法院办案工作量大,为了节省法院的时间精力,提供效率,法院往往让律师采用调查令方式调查。即法院向被调查单位出具调查函,由申请人的律师持令前往调查,以法院委托律师调查的手段向被调查单位取证。因此委托律师,尤其是有的证据需要律师持调查令调查取证。

关于财产分割,原告及家人最担心的是被告分割房屋,担心双方离婚以后,由于都年轻,都要居住在里面,若各自找对象,同住一栋楼,共用一个楼梯再加上小孩慢慢长大,也不利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两个离婚的家庭各自都住在房屋难免发生尴尬,也难免闹出矛盾,所以愿意给被告补偿,即便出高价钱都不愿意被告居住在房屋。考虑到当地的建房成本和私人转让宅基地价值,即便是一层125平方的房屋,就按当时价值计算至少在40、50万以上。因此通过律师的调查取证和多年的诉讼方案和技巧,让被告主动放弃了房屋的分割,成功为原告争取了40万左右的财产,达到了原告的诉讼目的,原告及家人对此非常满意。

点评:

每个案件胜诉的背后,都离不开客观真实合法有效的充分证据,都需要严格按照的法律程序进行诉讼,即便是委托律师,律师也需要到不同部门的调查取证,收集依据,法院立案、开庭、调解、领传票、领判决等等,这些都是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办案,尤其是现在法院、各个部门都不在同一地区,相隔较远,所以有时候仅立案、调查取证就要来回折腾好几趟,一趟半天的时间就没有了。一个再简单的案件往往都不可避免要跑好多趟,而对于普通当事人来讲,来回折腾的时间就更多。因此对于有经济能力的当事人尽量委托专业律师,由律师进行代理,会节省自己很多的时间和精力甚至成本,尤其是对于离婚案件以及涉及金额较小案件,尽量委托涉诉法院当地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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