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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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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邓某辩护律师意见
更新时间:2016-01-19

简要辩护意见

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接受邓某的妻子罗的委托,为邓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辩护。

基本案情:

2004年5月,邓某出资设立安乡**纸业有限公司并任法人代表,公司歇业多年。2014年8月17日,公司将“现有1092三条生产线全套现有设备设施,制浆系统和锅炉(六吨一台)配套设施,以及整套环保水处理设备设施,部分住房和办公场所”出租给叶某,租期从“2015年元月1日至2020年元月1日止”。双方约定:“六、乙方的权利义务:4、加强安全意识、环保、消防意识,如产生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所有赔偿责任,甲方不负连带责任。”

2015年8月28日,叶某在组织生产、作业中发生死亡8人伤1人的重大伤亡事故。同日,邓某被安乡县公安局以涉嫌“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拘留,9月9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执行逮捕。。

辩护律师意见:

邓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释放

根据刑法第134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主体为自然人,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行为与结果的内容为,在生产、作业中实施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中,并同有关职工、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有直接联系。本罪的责任形式为过失。

邓某对承租人叶某及其聘请的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生产、作业不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也不是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邓某代表安乡**纸业有限公司出租场所、设备的行为,与伤亡事故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需要厘清的是《安全生产法》第41条第一款,该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相关规定和证据证明安乡**纸业有限公司出租场所、设备和叶某承租场所、设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安全生产法》也没有为该款设置相对应的附属刑事责任规定,罪刑法定不能动摇。

人为地阻得辩护律师依法会见的行为违法

依法治国,党和政府的重视程度前。习总书记要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指出:律师是一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队伍。案并非《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三款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经侦查机关许可,人为地阻得辩护律师依法会见与党纪国法背道而驰,应当纠正。

此 致

邓某的辩护律师

2015年09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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