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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避购房政策,夫妻假离婚,在民政局留存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18-08-07

【案情简介】

武某某与徐某某于2009XX日办理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2012XX日婚生女徐某1出生。双方在恋爱期间,决定买房,购房款由双方出资、并以武某某的名义购买并办理贷款手续。2009年,以武某某的名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登记在她名下。房屋首付款20万元(含徐某某汇款18万元)。武某某从建设银行贷款用于支付剩余房款。婚后共同生活在该房屋一内。2012X月,武某某怀孕,双方决定再次购房。两夫妇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减少购房首付和利息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一归武某某所有。2012XX日,徐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13XX日,双方复婚,2012XX日,婚生女出生。2015625日,徐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武某某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房屋。对此,武某某主张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一所有权的约定是有效的,房屋应归武某某所有。

【承办过程】

怀向阳律师接收徐某某委托后,庭审过程中,双方针对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规避购房政策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展开了激烈的论战。怀向阳律师对此提出自己的观点,对徐某某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通过分析购房时间前后、需找证人证言及购房款的支付等案件细节着手,一,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武某某已怀孕,但离婚协议却未提及子女抚养问题,与常理不符;二,双方又于2013X月复婚,且双方自2014X月分居后才又诉讼离婚,在第一次离婚期间,徐某某多次通过银行账户向武某某转账,并陪同武某某去医院作身体检查等;三,本案房屋二买卖居间方的证人证言;最终法院采纳了怀向阳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双方2012XX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以先离婚再复婚的方式规避国家购房政策,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确认该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归武某某所有的内容无效。

【审理结果】

法院对双方为达到购买第二套房屋时少交首付、少付利息的目的,以虚假离婚的方式规避国家购房政策的行为,予以批评,并认定2012年离婚协议关于房屋一归属的内容无效。

【律师点评】

现在很多人不惜通过假离婚的方式突破房屋限购政策或规避税费,这不仅违反基本的公序良俗原则,更是潜藏着极大的风险。夫妻双方一旦签订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备案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内容便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共同财产变成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面,一旦一方拒绝复婚,最终可能“假戏真做”,毁掉婚姻。所以提醒大家,婚姻不是儿戏,离婚有风险,决策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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