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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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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突破口,重审获改判
更新时间:2016-12-08

我的当事人何某因烟花爆竹致伤,一审、二审都没赢。发回重审后,三度换律师由我作为他的代理人。在仔细阅卷后,找准法律法规依据,将案件反败为胜。最终法院判决烟花制造商承担70%的责任,烟花销售公司和销售商各承担1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10%的责任。


何某烟花致伤一案代理意见(要点)

一、各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一)、本案产品存在缺陷。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标准规定:C级产品组合烟花内筒型单筒内径应<40mm,而本案产品属于C及,单筒内径为1.8寸59.99mm,已然超标。

(二)、本案产品属于违规生产产品。早在2010年1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已经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文件。该文件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取消个人燃放的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产品品种。直至2013年10月,国家颁布新的标准,即《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后,才允许保留1.2寸以下规格较小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的生产。而被告奇特花炮公司2011年、2012年仍在生产本案1.8寸的组合烟花类产品,明显违反国家规定。
(三)、本案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标识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第十五条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本案为手写且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上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同时还规定:产品包装必须对药量、等级、生产日期、燃放要求做出完整清晰的标志。本案合格证上生产日期出现非印制手写,且无生产年限极不规范的标识方式。

(四)、某公司虽然辩称该产品非其生产的产品,但有第二、三被告的证词及提货单,表明系南充某公司生产;且某公司从原审至今,从未提出对该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进行鉴定的请求;同时不能提供该产品的合格证明。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纠纷,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五)第二被告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和第三被告代理销售商某销售商应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作为第二、三被告未尽此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生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法第四十三条也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范围及项目符合法律规定

1. 医药费:27151.2元(原审已举证)

2. 护理费:3200元(100元/天×32天)

(住院天数共32天,第一次2月1日至8日,第二次5月11日至5月20日,第三次9月4日至9月10日,第四次11月13日至19日。护理费的计算标准:26205÷12÷21.75=100.40元。21.75天是依据劳社部[2008]3号《关于职工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月工作日20.83天,月计薪天数21.75天)

3. 误工费:16162元(建筑业平均工资41357÷12÷21.75×102天[评残日前一天])

4. 营养费:960元

5. 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30×32)

6. 交通食宿费10713元(原一审已经举证)

7. 鉴定费:700元(原一审已经举证)

8. 医疗器械费:1200元(原一审已经举证)

9. 残疾赔偿金:209640元(26205元/年×20年×0.4系数)

10. 被抚养人生活费:80033.4元

11. (1)父亲赡养费22202.4元(9251×18÷3×0.4)

12. (2)长女7710.8元(19277×2÷2×0.4)

13. (3)次子50120.2元(19277×13÷2×0.4)

(被扶养人计算标准以受害人标准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条第13款的规定)

14. 精神抚慰金:12000元


以上费用合计:362719.6元,减去被告方已经赔偿3万元,实际主张应赔偿金额为332719.6元。


代理律师:何志刚


二0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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