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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红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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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纠纷中的金额确认
更新时间:2020-03-14

案情回顾: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8日期间,施某某在某超市从事收银员工作,主要工作内容为前往该超市的顾客清点物品、收款、入账,防止顾客将超市的物品夹带出去。后于2017年3月8日超市与施某某解除了劳动关系,该超市的经营者于当日晚9点至次日1点,将施某某叫道其办公室,在另一个男子在场的情况下,要求施某某写下认罪书、举报书,内容为施某某承认偷拿或者吃掉该超市物品

食品,其中删除交易记录的情况。


本律师为代理施某某的代理人,在接手该案件后,第一时间和团队的其他成员进行了研讨,最后达成一致意见,认为该超市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该超市存在胁迫威胁的手段而使我的当事人施某某承认并写下所谓的保证书、举报书等材料。对于该超市来说,其要证明损失的具体金额,而不是仅仅有我的当事人的保证书等就能够认定该超市的损失金额,显然对我的当事人是不公平的。而在该超市出示的视频中,也是比较模糊,无法看清楚偷拿的过程,金额也是无法确定的,拿的是钱还是一张纸,是无法辨认的。所以我们不予认可该视频的真实性。

判决结果:在无法达成调解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如下:施某某归还该超市人民币3500元,(当时该超市要求的金额为48800元)

律师说法

简述本案中应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2条、246条等规定2019年11月15日的2019苏0681民初3981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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