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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参加工作,想确定劳动关系,你想多了
更新时间:2020-03-17

案号:(2016)晋0421民初495号

原告:崔XX

委托代理人:张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煤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贾峰

案情简介:

原告在2013年前存在两个身份、两个户口的事实:一个户口为农村户口,名崔XX,系西火镇郜则掌村民,在2009年到2013年参加了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1996年原告父亲为其买了一个非农户,叫崔XX,于1996年12月迁入荫城镇派出所。2013年4月,原告删除农户,保留非农户口。1997年12月原告父亲在被告处为原告办理了行政招工录用手续,当时原告未见过也没有填写该手续内容。2010年原告发现在被告处被人冒名顶替。原告从未在被告处实际工作过,也没有领取任何劳动报酬,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为原告缴纳了2012年-2015年度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原告在2012年至2015年1月期间在长治振兴煤业有限公司保卫科和食堂工作。

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简评:

实际的劳动行为是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本案中,1997年,原告在存在农村户口的情况下,原告父亲在他处为原告取得其他户口(即本案户籍身份)在长治县二轻局为原告办理了招工录用手续,原告从未在被告处实际工作过。

办理招(聘)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备案登记表等手续仅为形式,并不能决定双方必然存在劳动关系,故原、被告不构成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基于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关系是前提和基础,劳动关系决定了应当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但社会保险关系的存在并不必然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而对于冒名者而言,不论原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其与单位肯定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所以不会受到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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