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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迪律师
内蒙古-通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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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竞合时,是否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更新时间:2016-11-09
案件介绍:委托人韩某系死者修某妻子。修某生前工作于通辽市科左中旗宝龙山镇某矿业公司。20141301720分许,修某在下班途中与郭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修某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修某负次要责任,郭某负主要责任,后郭某及保险公司赔偿了委托人韩某人民币220000.00元。2014819日,经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人社工保字(2014)第XXX号《工伤认定书》认定修某构成工伤。修某家属应得到赔偿564792.00元,其中:丧葬费25692.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00元。2015211日,通辽市工伤保险管理局以委托人韩某已经获得22万元赔偿为由,仅仅支付给韩某工伤保险金350000.00万元,剩余220000.00元拒绝给付。故韩某认为工伤保险管理局无正当理由克扣韩某工伤保险金无法律依据,诉至法院。最终,通过法院判决支持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本律师通过去工伤保险管理局调查、咨询,得知工伤保险管理局扣除韩某工伤保险金,依据的是《通辽市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办字【2003462号),其中《通辽市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工伤和交通事故同时出现时,不能取得双倍赔偿。

但本律师通过仔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发现:1、《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办字【2003462号)已于201465日《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发【201465号)同时废止,《通辽市工伤保险条例》仅为政府性文件,不具有对抗法律、法规的效力;2、2014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该解释于2014年9月1日生效,该解释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这也就意味着当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除了医疗费可以支持双份主张)。同时,修某于2014年8月16日被工伤保险管理局认定工伤,但未认定赔偿数额,故依据该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颁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这也就意味着该解释具有溯及力,工伤保险管理局应支付剩余21万元工伤保险金。


总结:本案系通辽市第一起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竞合的胜诉案件,通过本案也彰显了司法的公正和司法水平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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