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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恒新律师
山东-滨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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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产线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法院驳回对方要求支付质保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更新时间:2015-10-06


导读: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笔者代理被告,经庭前阅卷,发现原告提供的近二十组证据中存在诸多疏漏,利用对方证据的缺陷,结合我方观点,笔者为被告列出了需准备的证据清单。历经8个小时的证据交换和8个小时的开庭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要求支付质保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简要案情:



2000年,邹平县某公司(被告)购买广东某公司(原告)大型生产线一条,合同总金额2000多万元,合同对付款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其中5%质保金的支付条件为: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无异常付款。因被告迟迟未能支付质保金,201410月 ,原告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 170多万元,利息130多万元。



案件审理:



此类案件双方争议焦点比较明确,即原告所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的条件是否成就。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围绕最高院的这一司法解释,笔者和被告进行了充分的准备,重点搜集和整理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沟通设备安装、使用问题的会议记录、电子邮件来往、传真函件等,庭审中多次指出了对方证据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基本将双方合同履行过程的完整如实呈献出来,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注意保存反应合同履行过程的证据。很多公司重合同签订轻合同履行,认为只要顺利把合同签了便万事大吉,岂不知合同签订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合同履行的过程也充满了变数,特别是涉及标的物复杂、技术难度大、履行时间长的合同,合同履行的影响因素很多,作为买方来说关注设备到货进度、安装进度、安装质量、设备验收、试生产情况等,作为卖方则主要关注买方的付款进度。所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该针对己方关注的问题和对方履行合同的情况,全面记录、保留合同履行的证据。双方争议产生初期,双方基于持续合作的预期一般会诚恳交流,共同商讨解决问题的方案,此时全面记录这一解决问题的过程是相对容易的,而一旦错过了这一时机,等到双方矛盾不可调和之时才发觉无证据替自己说话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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