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民申148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龙岭某钢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西省某市某区。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邱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某市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桂福,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燕,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某县某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某县。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锡龙、林志美,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某,男,19xx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某市某区。
再审申请人龙岭某钢材经营部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某县某钨业有限公司、黄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8民终1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龙岭某钢材经营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敏
审 判 员 李春敏
代理审判员 陈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