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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死亡,医院承担同责
更新时间:2020-08-04

基本案情:

患者张某某,65岁,因“胸痛及恶心呕吐、手麻不适”于2018年10月2日中午12点多到东莞某医院门诊急诊就诊,初步诊断:胸痛。门诊急查肌钙蛋白(TNT):530ng/ml,心电图:V4-V6导联ST段压底。当天办理入院手续,入院诊断:1、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2、高血压(2级,很高危组)等。10月5日晚上11点半左右,患者张某某病危死亡,死亡原因:“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心脏破裂;2、高血压病(2级,很高危组);3、糖尿病待排。”

律师观点:

根据医学会心血管内科分诊诊疗指南,不稳定心绞痛及非ST段抬高性心肌梗死诊断与治疗指南等有关诊疗规范,冠状动脉血运重建治疗的急症手术指征:1、在强化药物治疗的基础上,静息或小运动量时仍有反复的心绞痛或缺血发作;2、心肌标志物升高(TNT或者TNI);3、新出现的ST段明显压低;4、心力衰竭症状或体征新出现或恶化的二尖瓣反流;5、血流动力学不稳定;6、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以上6种情况可于两小时内紧急冠状动脉造影,对于没有严重合并疾病,冠状动脉病变者,适合PC I治疗。

本案中:

被告虽已确诊患者系急性非ST段抬高性心肌梗死,但根据有关检查及检验报告显示患者已存在心电图缺血性改变、ST段明显下移,肌钙蛋白TNT明显升高,反复胸痛为缓解等急性冠状动脉造影及PCI指征,被告未能第一时间行冠状动脉造影,也未能第一时间行冠状动脉血运重建治疗,严重延误治疗,导致患者病情加重,错过了最佳的治疗及抢救时间。最终导致患者心脏破裂而死亡的严重后果。

本案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54条、第57条,以及《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医患双方都同意不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司法鉴定的情况下,经过我们团队有医、法双学位的双料律师的专业知识的据理力争下,医院主动承担同等责任的最高责任60%,支付此65岁的农村户口的死者40万赔偿结案。

本案于2019年5月8日接案,2019年6月28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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