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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三毛与钱金福、华林英等民间借贷纠纷
更新时间:2019-08-30

徐x毛与钱x福、华x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506民初5151号

原告徐x毛,男,1957年4月1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代理人周剑笛、周秀人,江苏兴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金福,男,1966年x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告华x英,女,1967年x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告钱x,男,1989年x月1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同时系被告钱x福、x林英委托代理人,系二人之子。

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原告徐x毛诉被告钱x福、钱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本院应原告申请追加华x英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龚伟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三毛的委托代理人周x笛、周x人,被告钱x(同时系被告钱x福、华x英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毛诉称,被告钱x福至2013年2月3日结欠其借款本息118.38万元,其中30.38万元已偿还,现结欠88万元。被告钱x福于2014年7月17日向其出具还款约定,承诺于7月底归还20万元,8月底归还30万元,余款于10月份全部还清,但至今未按约定还款。2016年1月30日,其报警处理过程中,被告钱x愿意替父亲钱x福偿还债务,并在辅警见证下将名下汽车质押给其并表示在2016年春节前还清欠款赎回车辆,但直至起诉,两被告均隐匿不见。其认为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利息,被告钱x为钱x福的成年子女,自愿为其父亲还款,属于债务加入,对被告钱x福的债务负有清偿责任。被告钱x以车辆作为质押,其有权就被告钱x质押的车辆拍卖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华林x为钱x福配偶,上述债务为钱x福、华x英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钱x福、钱x偿还其借款本金88万元及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被告华x英对此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其可就钱x提供的质押车辆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钱x福、钱x、华x英辩称,被告钱x福结欠原告徐x毛借款本金88万元属实,承诺于2014年10月前归还,但借款系无息,逾期后也不应支付逾期利息。被告钱x系被告钱x福之子,钱x没有承诺要承担还款责任或将车辆质押给原告,钱x车辆价值103万元,系原告叫了社会上的人员强行拿走,原告应返还钱x车辆并赔偿折旧损失。被告华林x与钱x福已分居二十余年,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3日,被告钱x福出具书面凭证1份,载明“结至2013年2月3日共借徐x毛人民币:壹佰壹拾捌万叁仟元正”字样,该书证上部又书写了“壹佰壹拾捌万叁仟捌佰元正”字样。

2014年2月17日,被告钱x福出具还款约定1份,载明结至2014年7月17日共欠徐x毛88万元,定于本月底先归还20万元,8月份再还30万元,余款在10月份之内全部还清。并注明:“前期所写118万借条在归还清款子时全部清账”。

又,钱x福、华x英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9年3月24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10日,二人因结婚证遗失向民政部门申请补发了结婚证。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书面凭证、还款约定、婚姻登记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告称其与被告钱x福系朋友关系,被告钱x福在南通××庙宇建设项目缺少资金向其借款,因其与其子做钢管、扣件租赁,被告钱x福在建设工程中如需租赁钢管优先向其子承租,其遂愿意出借款项。其通过亲朋好友等筹措118.38万元资金交付被告钱x福。后被告钱x福实施了庙宇项目,但拖延未归还借款且避而不见。2013年其与钱x福碰面并进行了对账,对账后被告钱x福和钱x福之子钱华归还了其30.38万元。2014年双方又碰面就欠款事宜进行商榷,并约定了还款时间,但直至2016年春节被告钱x福仍分文未付。2016年1月30日,其找到被告钱x,被告钱x代表被告钱x福与其在越溪x岛咖啡店进行协调,被告钱x表示被告钱x福的债务由其归还,同时自愿提供苏E×××××车辆作为质押。被告钱x承诺在2016年春节前还钱,然后把车辆取回。春节过后,原告催促被告钱x福、钱x还款,被告钱x福基本不接电话,其向被告钱x发送短信称质押期限过长可能会影响车子保养导致车损,但被告钱x拒不回应,只是承诺尽快见面。其遂诉至法院。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原告徐x毛提供了:1、转账凭证,证明其通过亲友及自己账户转账交付被告钱x福部分借款的情况并称借款大部分转账交付,小部分现金交付,其余转账交付凭证没有保留,时间长也记不清楚了;2、接警信息记录,证明其因向被告钱金福催要借款导致纠纷向派出所报警;3、杨x根、蒋x明出具的接处警记录补充说明,载明2016年1月30日15时39分许,越溪派出所接到110指令,派出所指令二人前往越溪苏街x岛咖啡进行债务调解工作。经过现场了解如下:报警人是徐x毛,另一方当事人为钱x,债务是徐x毛和钱x的父亲钱x福之间的,徐x毛现场出具的“还款约定”写钱金福还欠徐三毛88万。经询问钱x,钱x表示父亲钱x福在上海,赶不过来所以委托他来协商。后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当时钱x表示愿意替父亲偿还债务,并愿意把自己名下的汽车质押给徐x毛(所以钱x把自己的汽车钥匙给了徐x毛),春节前拿钱赎回。因双方均表示自行协商,未去派出所调解,征求双方意见后,二人离开现场;4、汽车照片及车钥匙照片,原告以此证明被告钱x将苏E×××××车辆质押给其;5、银行明细,证明钱x曾转账20万元至其账户;6、短信,证明其在事发后通过短信进行了交谈,其询问钱x车辆怎么办,钱x表示明天给其电话,其并未胁迫钱x。上述短信中,其中2016年2月6日,徐x毛称“钱x、你快叫你爸把钱打过来!上午还来的及。下午姓刘的要把你的车当掉了。到时候你要去拿车他们要结利息十万元一个月。……你干快和刘通话”。钱x回复“我身上连过年的钱都没有,他们要去把车当掉我也没办法了,我爸到现在钱还没要到,反正老伯你看吧,我也真的没办法了。”2016年4月11日,原告向钱x发送短信,称“你爸到现在还是没有钱,你忙把产权拿来过户。你们不来再抓到你们后果自负!你来了好说话”。2016年5月,原告又发送消息称“钱x、你们到现在还没有拿钱来,我没有钱还债。你们钱再不拿来我只能把你车子租出去了,到时候出了交通事故让公安机关来找你”。钱x没有回复。2016年5月22日,徐x毛问“钱x你说8号左右能拿钱了你就要来处理车子的事情。今天22号了你倒底怎么办?”钱x于2016年5月25日回复“我在医院,这几天”。2016年6月6日,原告发送消息称“钱x,你去年一月份把奥迪车子押在我这里,说春节前还款提车,但是至今既见不到你替你爸还钱,也见不到你人影,车子被你装了GPS锁死了,也没有办法开出去维护保养。限你在三天内和我联系处理车辆和还款事宜,过期不理我,一切后果由你自负”。钱x未回复。2016年7月18日,原告发送消息称“钱x、你说给我二十万来开车。怎么你到现在还是没有来?”钱x未回复。2016年10月13日原告发送消息称“你的车子到底要不要来拿了、这么长时间电瓶都没电了,车子快点来拿回去,钱快点拿来。”钱x于2016年10月14日回复“老伯,我前两天闯了点祸,刚看见手机,明天给你打电话”。2016年10月15日,原告发送消息称“钱x、你说今天打电话给我怎么到现在还不联系我”,钱x发送了139××××6809的号码,等等;7、杨x根、蒋x明的证人证言,杨x根称其为越溪派出所的警辅。2015年夏天,其接到徐x毛报警说有人欠债不还,其赶到x岛咖啡馆,在场人有徐x毛、徐x毛之子及被告钱x,此外还有两三个人。徐x毛称钱x的父亲向其借了118万元,还掉30万元,还欠88万元。徐x毛就把钱x叫来协商88万元的还款事宜,说要等钱x的父亲从上海赶来。其过去时钱x的车辆已经在徐x毛手中了,具体怎么到徐x毛手里的情况其不清楚。其告知钱x如果不愿意把车辆给徐x毛,徐x毛不能把车开走,如果钱x 要走徐x毛也没有权利不让他走。钱x称没事,双方是自己人,他等父亲过来商量钱怎么还,后来没有等到被告的父亲过来。因为其有其他事情,其告知双方如果有情况可以再次与其进行联系,之后其就走了。当时徐x毛说还钱的话就把车钥匙还给钱x,钱x没说话。其他情况时间久了,记不清了。后来他们没有再报警,其认为这个事情协商好了。其出警时没有看到胁迫行为。徐x毛向其陈述了事情的过程,但是原话记不清了。其当时看到桌旁有个很凶的人,应该是要钱一方的人,其提醒他们不要有过激行为。徐x毛陈述钱x父亲欠款事宜,其问钱x是否有此事,钱x说此事属实,等父亲过来处理。当时钱x车辆在咖啡馆西20米左右,徐x毛将其叫过去,问如果被告不还钱,车值不值还债的钱,但此时被告不在现场。蒋x明称大概2年前的夏天,徐x毛报警有债务纠纷,其出警至苏街的新x咖啡,其看到债务人和要债的人在一起处理债务,在场四五人,不清楚双方各有几人。其了解到对方欠徐三毛118万元,已经归还30万元,尚欠88万元。双方就此进行协商,欠债人有辆A8押在徐x毛处,当时其听到徐x毛说A8押40万元,到年底欠债的把40万元还过来就可以把车赎回去,他们还谈到欠债人的父亲和徐x毛是朋友,后面的账自己协商。当时欠债人是否同意其就不清楚了。徐x毛提到这个事情的时候钱x应该是同意的,因为当时出警时双方都讲谈好了,公安机关不处理债务纠纷,具体谈的方案其不清楚。其到达现场时徐x毛已经拿到了钱x的车钥匙,徐x毛告诉其车子停在路边,其在现场没有看到威胁或胁迫的行为,其询问债务人是什么情况,但记不清债务人如何回答的了。

经质证,被告认为,1、转账凭证,真实性不清楚,款项均收到,但是原告所有的借款均为转账交付;2、接警信息记录真实性无异议;3、接处警记录补充说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不确认是否为该二人出警,其当时也没有说过这些话;4、汽车照片及车钥匙照片真实性无异议,该车辆为钱x所有,钱x车辆及钥匙是原告强行扣押下来的,行驶证在钱x处;5、银行明细真实性不清楚,其曾应钱x福要求转账给原告20万元,但是时间长了记不清了,其也不清楚转账事由;6、短信真实性无异议,系其与原告之间所发,原告向其发送的内容中有威胁的意思;7、其记不清楚是否为杨x根、蒋x明出警,证人所述并不属实,证人强某时间长了记不清了,还说事发时是夏天,但是却对欠款金额记得非常清楚,其中一位证人还称其把车辆抵了40万元,上述情况均不属实,证人应是与原告事先进行了串通。

被告称被告钱x福借款属实,现结欠原告借款本金88万元。被告钱x从未承诺还款,徐x毛找来的人员逼停钱x车辆,钱x与钱x福联系后与徐x毛取得联系,徐x毛赶至现场。当时警察来到现场,因钱x表示暂时不需要处理,警察离开。钱x表示其父钱x福从上海回来后再和徐x毛协商,徐x毛强行让社会人员坐上钱x车辆并要求钱x开车至越溪x咖啡馆,社会人员强行拿走钱x的车钥匙交给徐x毛,钱x向徐x毛索要未果,徐x毛让儿子将钱华车辆开走。钱x与徐x毛及社会人员进入咖啡馆进行协商。徐x毛要求钱x在借条上签字,钱x不同意。徐x毛报警后警察来到现场进行调解。出警人员均为越溪人,与徐x毛认识,完全偏向徐x毛,所做记录对钱x极其不利。事情未解决,出警人员就走掉了。待出警人员走后因钱x福无法赶回苏州,故徐x毛让钱x回去告知钱x福拿钱赎车。被告还认为钱x福、华x英分居多年,华x英没有义务承担此债务。为证明其主张成立,被告提供了苏州市虎××区××花园第一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出具的说明1份,载明华x英目前居住在苏州市××新区××花园小区××室,与钱x福虽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已分居20多年,双方各自生活,并无来往。该说明下由夏x春注明“此村民为原同心村一组村民,2008年10月份因苏州绕城高速项目动迁,经村委会了解,上述说明情况属实”。经质证,原告对此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被告钱x福、华x英曾于2011年8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说明双方主动为维护婚姻行为作出努力,并不存在说明中所述分居20多年并无来往的情形。就此,本院至苏州市虎××区××花园第一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该居委会工作人员许福昌称该证明为其居委会出具,被告要求其社区出具证明,因为社区不了解情况,肯定不乱盖章出说明,被告就去找夏x春,夏x春是同心村党支部书记,还是物业公司总经理,是夏x春核实情况后签字再拿来社区盖章的,夏x春不签字其不盖章。夏x春称其是同x村书记,现任华x物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华x英原是同x村村民,后来政府项目拆迁安置在华x花园,户籍也转到了华x花园。华x英让社区出具证明,社区不了解情况,其在下面写了证明情况后签字,社区才盖章的。全村都知道华x英夫妻分居,听说男的在外有人,分居情况其只能确认到2008年,2008年之后其就不清楚是否分居,因为华x英搬到华x花园,户籍不在村里了。分居是事实,但说明措辞不严谨,其听说男的在外面都有小孩子了。其出具此证明是因华x英盖不到章。二人分居没有办离婚手续,男的长期在外不回家,经常有人来要债。

另,原告认为其与被告钱x福约定了利息,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未举证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告称被告钱x福向其借款,现仍结欠88万元,被告钱x福承诺在2014年7月至10月期间陆续归还,并提供了书面凭证及还款约定为证,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被告钱x福理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8万元。原告主张被告钱x福还应支付其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与被告钱x福就利息作出的约定,故本院核定被告钱x福还应给付原告以8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原告称被告钱x自愿为钱x福还款,构成债务加入,还称被告钱x将车辆质押给其,其可就该车行使质押权,被告对此均予以否认。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原告所提供的接处警记录补充说明载明钱x愿意替父亲偿还债务,但该说明的出具人杨x根、蒋x明到庭陈述的出警过程中均未反映钱x作出替钱x福还债的意思表示,其中杨x根陈述双方在等待钱x父亲过来商量还款事宜,蒋x明认为钱x是实际债务人,同时表示公安机关不处理债务纠纷,具体谈的方案其不清楚。证人的陈述与其所出具的说明内容不相符合,本院难以根据杨x根、蒋x明出具的补充说明及证人证言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作出认定。钱x曾通过其账户为钱x福代还借款,也不能证明钱x愿意替钱x福继续偿还其余未还借款。徐x毛和钱x的短信往来中,钱x也未作出由其履行钱x福债务的承诺,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钱x构成债务加入的主张不予支持。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如当事人未采用书面方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原告徐x毛与被告钱x未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现钱x的车辆及钥匙在徐x毛处,原被告双方就车辆系钱x主动作为质物移交徐x毛占有还是徐x毛强行占有存有争议。原告所提供的接处警记录补充说明载明钱x愿意将其汽车质押给徐x毛故将车钥匙交付徐x毛,虽说明出具人杨x根出庭作证时称其出警时车辆已由徐x毛掌控,具体如何掌控其不清楚,蒋x明称没有问过钱x车钥匙怎么到原告手中,杨x根、蒋x明二人并未实际见证质押的过程,但二人出警之时被告钱x的车辆已经实际由原告徐x毛所掌控,在出警现场钱x并未要求就此事予以处理。被告钱x表示原告对其有威胁行为、杨x根和蒋x明二人在出警时偏向原告,但被告钱x事后也未报警要求对此处理。在徐x毛与钱x的短信往来中,二人多次谈及车辆的处理问题,被告钱x亦未要求原告返还车辆。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认定被告钱x已将其名下的苏E×××××车辆作为质物交付原告徐x毛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而徐x毛也已予以接受,质权合同成立且已生效。原告要求就被告钱x提供的质物即苏E×××××车辆行使质权,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上述债务发生于被告钱x福、华x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提供由苏州市虎××区××花园第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由夏x春签字确认的说明,以证明被告钱x福、华x英分居20多年,双方各自生活并无来往,上述债务非二人夫妻共同债务。但根据本院的调查情况,苏州市虎××区××花园第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此不知情,仅因夏x春的确认而在说明上盖章。而夏x春表示其仅能对2008年之前钱x福、华x英的分居情况予以确认,对2008年之后的情况不清楚。苏州市虎××区××花园第一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夏x春的陈述均与说明中所记载的事实存在出入,不足以证明上述债务非被告钱x福、华x英的夫妻共同债务。在被告未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本案所涉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华x英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钱x福、华x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x毛借款本金人民币880000元及以此款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如被告钱x福、华x英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徐x毛有权就被告钱x所提供的质物即苏E×××××车辆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徐x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18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2180元,由被告钱x福、华x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龚伟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钱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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