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某因琐事与被害人于某发生口角,张某寻得钢管一根,菜刀一把,欲对于某进行报复。张某携带上述工具返回至于某所开某店后,与于某发生打斗,于某亦持工具向张某还击,双方均受伤。经鉴定,于某身体受到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张某头部轻微伤。后张某因涉案故意伤害罪被下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接受张某家属委托后,辩护律师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书面的法律意见书。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积极与被害方进行沟通,经过律师的最大努力和积极协调,后张某家属与于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出具书面谅解书,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办案结果: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