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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二审仍然可以获得前夫赔偿
更新时间:2018-01-22
案情简介:

何XX与曹XX于1999年12月在某地打工认识,在双方互不了解的情况下就开始同居生活后就登记结婚,婚生儿子何XX于2002年出生,婚生女儿何XX于2005年出生。在2008年,曹XX发现何XX与其朋友刘XX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曹XX与刘MM发生口角遭到何XX的殴打。2014年10月份的某天晚上,曹XX欲上街购物遭何XX阻止,何XX趁曹XX不注意的时候用力将曹XX推倒,造成曹XX右手肘严重受伤,后曹XX被送往某市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十多万。

案情经过:

医药费是何XX支付,后曹XX提出离婚,2016年10月双方经某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曹XX要求何XX赔偿因受伤的医疗费经济损失2XXXXX被一审法院判决驳回。

曹XX不服一审判决,随后便上诉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曹XX找到本律所代理。

办案思路:

关于何XX是否应赔偿曹XX的经济损失2XXXX元的问题:由于双方仍然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民事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计算。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一审判决双方离婚之日起开始计算。综上所述,本案的诉讼时效在本次提起上诉时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何XX应赔偿曹XX经济损失2XX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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