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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担保责任成功案例2
更新时间:2016-07-05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114民初242号

原告:付**,女,1986年12月29日生,汉族

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刘睿,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略)

法定代表人:焦祥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略)

原告付**与被告南京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薛娟娟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的委托代理人刘睿和被告XX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诉称:2015年3月10日,原告付**通过被告XXXX公司运营的紫枫信贷网站平台实名注册成为会员,注册用户名为chouxiaoya,借款人可以向该网络借贷平台申请借款,平台承诺逾期24小时垫付本息担保责任。2015年3月10日,原告付**通过紫枫信贷平台投标向案外人黄惜灵出借 56000万元。被告XXXX公司对借款人黄惜灵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为居间人和担保人提供网上借款协议,约定借款人黄惜灵于2015年9月10日还本付息给平台,并由平台兑现给原告付**。该借款到期后,被告XXXX公司未能如期提供24小时垫付本息的担保责任,并一直拖延提供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一、被告XXXX公司归还原告付**借款本金56000万元、利息6160元及逾期利息(以56000元为基数,自 2015年9月11日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XXXX公司支付原告付**因讨要借款产生的律师费6000元;餐饮费1000元,交通费2500元,住宿费22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XXXX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付**在被告XXXX公司运营的网络借贷平台即紫枫信贷(www.zfxindai.cn)注册账户进行投资。2015年3月10日,原告付**通过网上投标操作,成功投标案外人黄惜灵通过被告XXXX公司网络平台发布的“易房贷——房屋抵押贷款2015031002,借款金额30万元,年利率22%,借款期限六个月”的借款项目,其中原告付**向案外人黄惜灵出借56000元。同时,原告付**、案外人黄惜灵与被告XXXX公司签订《网络借贷散标服务协议》,约定:出借人为原告付**(用户名为chouxiaoya)、借款人为案外人黄惜灵(用户名为xiaozhoujie)、平台服务方为被告XXXX公司;原告付**向案外人黄惜灵出借金额为56000元,借款期限六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2%,还款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利息为6160元,到期应还款项共计62160元;如遇案外人黄惜灵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到期应还款项情况,被告XXXX公司可以根据原告付**的申请先行向原告付**垫付部分资金(具体金额以被告XXXX公司实际向原告付**垫付的金额为准),被告XXXX公司向原告付**垫付资金,原告付**接受的行为即视为双方进行了债权转让,三方一致同意被告XXXX公司取得相应的债权;如案外人黄惜灵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到期应还款项,被告XXXX公司按标的性质进入垫付程序:信用借款标逾期后第八天由被告XXXX公司垫付本金和利息,债权自动转让为被告XXXX公司所有;企业担保借款标逾期后24小时内由担保企业垫付本金和利息还款;个人担保借款标逾期后八天由被告XXXX公司垫付本金和利息还款,债权自动转化为被告XXXX公司所有;抵押借款标逾期后24小时内由被告XXXX公司垫付本金和借款利息,债权自动转让为被告XXXX公司所有。庭审中,原告付**与被告XXXX公司均确认本案诉争借款性质为抵押借款标。被告XXXX公司在原告付**起诉后,偿还原告付**6835.7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付**按约通过紫枫信贷平台向案外人黄惜灵出借56000元。2015年9月10日,借款到期,案外人黄惜灵未能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XXXX公司亦未向原告付**承担垫付责任。

另查明:被告XXXX公司在其网络平台——紫枫信贷宣传网页的“安全保障”一栏中载明:若借款人出现风险导致无法偿还借款,紫枫信贷平台将立即启动代偿程序。信用标在第八天进入代偿程序。抵押标、担保标、推荐标、净值标在24小时内进入代偿程序。紫枫信贷将针对问题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紫枫信贷将按照约定的代偿范围(代偿本金或代偿本金以及利息),将代偿金转入投资人账户。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付**提交的网络借贷散标服务协议、资金记录单、紫枫信贷网页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付**与被告XXXX公司以及案外人黄惜灵签订的《网络借贷散标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付**要求被告XXXX公司归还本金56000元及利息6160元,对此,本院认为,被告XXXX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络平台“紫枫信贷”上给投资者提供的安全保障中承诺:若借款人出现风险导致无法偿还借款,紫枫信贷平台将立刻启动代偿程序,抵押标在24小时内进入代偿程序,紫枫信贷将根据问题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紫枫信贷将按照约定的代偿范围(代偿本金或代偿本金以及利息),将代偿金转入投资人账户;另原告付**与被告XXXX公司签订的《网络借贷散标服务协议》亦约定:如案外人黄惜灵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到期应还款项,被告XXXX公司按标的性质进行垫付程序,抵押借款标逾期后24小时内由被告XXXX公司垫付本金和借款利息,债权自动转让为被告XXXX公司所有。被告XXXX公司承诺在案外人黄惜灵无法偿还借款时启动代偿程序,系对案外人黄惜灵的债务进行担保,因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被告XXXX公司应当对案外人黄惜灵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被告XXXX公司应当偿还原告付**本金56000元及利息6160元。

原告付**要求被告XXXX公司支付以56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1日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对此,本院认为,合同对保证担保范围有约定的,应当从约定。《网络借贷散标服务协议》约定被告XXXX公司的垫付责任只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未包括逾期利息,故原告付**要求被告XXXX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付**要求被告XXXX公司承担委托律师代理费6000元,餐饮费1000元、交通费2500元、住宿费226元,既无合同约定,又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付**借款本金56000元及利息6160元,合计62160元;

二、驳回原告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92元,减半收取796元,诉讼保全费832元,合计1628元,由原告付**承担309元,被告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3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xxxxxxxxx)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92元。

代理审判员:薛娟娟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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