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陈小芹律师
山东-青岛
从业12年 主办律师
260
好评人数
10057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功取保候审)
更新时间:2020-03-03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陈小芹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对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9323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根据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妻子盛晓霞的请求,结合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之规定,特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理由如下:

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张某某并非涉案公司组织者、领导者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仅为司机,不属于犯罪主体。

张某某作为公司的普通员工,并非公司的主管或核心人员,对公司从事的业务流程无从知晓,对于整体操作无意愿也无能力进行判断。其工作的本质是听从公司安排,赚取养家糊口的工资而已。因此,其不应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体。

二、张某某的工作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的犯罪构成。

1、张某某的作为公司司机,从事的是提供劳务性的工作,月工资为固定工资,不存在提成、奖金等其他收入,主观方面不存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故意;

2、公司涉嫌组织传销行为,与张某某的工作范围并不重合,对公司的犯罪行为并没有知悉的可能性。

张某某在入职之前,公司的销售运营模式(即本案的组织传销行为)已成熟、完善,张某某与该模式的订立、决策、运营无任何关系。其是在公司安排下从事的职务行为,且该公司也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对公司违反法律,组织传销行为并不知情。

综上,张某某并非公司的主要人员,无法参与公司的重要决策、决定等,更无力左右公司的组织传销的行为。其工作性质仅为受单位指派,从事的是提供劳务性的工作,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犯罪构成。

三、对张某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1、张某某涉嫌罪名是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经济型犯罪,而非暴力型犯罪,人身危险性较低。

2、本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较清楚,张某某取保候审不具有伪造证据、串供的可能性。

3、张某某之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即使构成犯罪,属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4、张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不存在隐瞒、翻供情形。

5、其家人愿意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保证其取保候审后随叫随到。

6、张某某的妻子盛晓霞还有两周左右即将分娩,张某某作为家中唯一顶梁柱,现其被拘留导致妻子、大女儿不能获得好的照顾,取保候审行为对社会不具有危险性。

基于以上理由,并结合本案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申请人认为:对张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是合法、合理、合情的,恳请侦查机关予以批准。如果侦查机关批准对张某某取保候审、其家人将督促其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

此致

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

申请人:

201948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陈小芹律师
您可以咨询陈小芹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10057 人 | 山东-青岛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