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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做微商卖减肥药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功取保
更新时间:2018-11-20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张某系一位美女微商,在微信朋友圈中推荐减肥药,有购买意向的朋友直接付钱给张某,由张某向上家下单并转账,再由上家直接邮寄给买家,张某赚取其中的差价。因该减肥药中含有有毒有害成分,20189月,张某被嘉兴公安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拘留。

【辩护经过】

因张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张某丈夫遂委托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顾雪梅、朱旋律师担任张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争取取保候审。

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办案民警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并及时会见了被羁押的当事人。对本案有了充分了解后,辩护律师主要从以下三方面为张某辩护,申请取保候审:

一、 犯罪嫌疑人张某的主观恶性较小。

目前市面上的“减肥药”虽经检测具有有毒有害成分,但是事实上在微信“朋友圈”中,如果不是主动筛选屏蔽,多少总有“朋友”在售卖,且广告内容大同小异。所以一般人都会有“司空见惯”的心态,对于该种行为违法性的认识上会有一定的模糊性与侥幸心理。

按照张某对自己的定义,自己其实就是一个“微商”,在微信“朋友圈”推荐产品,有意向的“圈内朋友”会主动联系自己,在确定成交价格后,由购货人付钱给张某。然后张某再向自己的上级代理商购买,付钱并由上级代理商直接将产品邮寄给购货人。张某就是赚取其中的差价。这也是目前“微商”的常用模式。

二、本案中张某的地位低,作用较小。

根据张某的供述,其本身是最末端环节的零售,不存在下级代理商。就其销售对象而言,仅面向自己微信“朋友圈”的“朋友” 这个小群体,张某卖出的“减肥药”流入市场后,肯定是以购买者的“自用”为主,不再纵深辐射开去,受众范围有限,社会影响较小。

就其销售模式而言,由于本身不囤货,没有去库存销售的压力,相对而言不存在低价倾销从而扩大销售数量以挽回损失的动力,这也使得她客观上销售的数量有限。

三、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虽然可以从客观证据上查明张某实际销售的数量与对象,但是这些售出的“减肥药”并非已经全部被实际“服用”而消耗掉。真正受影响的人群范围与实际损害程度肯定远小于查明的范围与数量。

【辩护结果】

辩护律师与承办警官沟通了相关辩护意见,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最终公安机关肯定了承办律师的工作,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在2018年中秋节前为其变强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张某及其家属也对承办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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