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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雪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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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获轻刑
更新时间:2016-09-07

一、 案情简介

2016221日晚,王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件不符合标准且未定期进行检验的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海盐县某交叉口时,由于超速行驶、疏于观察且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与被害人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乘坐陈某妻子常某)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常某死亡、被害人陈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常某符合遭车祸致头颈部、胸腹部及肢体外伤,重度颈胸腹部闭合性损伤,肋骨骨折,肺挫伤,肝破裂,脾周血肿,颈椎及颈髓离断而死亡;被害人陈某因车祸致胸腹部及肢体外伤,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肺挫伤,膈肌破裂,肝脏裂伤,脾破裂,多发腰椎横突骨折,右胫腓骨骨折,属重伤二级范围。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在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境交警,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事故调查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 办案经过

20166月初,顾雪梅律师接受王某家属委托,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顾雪梅律师及时会见了被羁押的王某,并联系承办法官阅卷,对于本案有了充分的了解。经过分析,顾雪梅律师认为本案的难点在于民事赔偿。而本案的民事赔偿有其特殊性。

首先,由于王某本身的机动车驾驶证因违章过多已经被吊销,车辆未能年检,因此无法投保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这就意味着与被害方达成的所有赔偿,均要由王某及其家属来承担。

其次,由于王某除了涉案车辆外无其他财产,本身家庭负担较重,其家庭的经济较为困难,而亲朋好友对于是否向王某伸出援手分歧较大。

再次,本案有两个被害人,被害人常某已经死亡,其家属(另一被害人陈某作为常某的丈夫也在其中)已经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目前案件尚在审理当中,诉讼标的很大;另一被害人陈某由于伤势较重,尚在恢复阶段,相应的伤残鉴定等级要在一年之后确定,目前尚无法有明确的赔偿计算依据。

尽管有上述困难存在,顾雪梅律师仍旧积极与民事赔偿案件的承办法官、被害人一方及其委托的律师沟通,创造契机让双方坐下来协商。针对王某的实际经济条件、家庭状况、真诚悔罪的态度,承办律师有效斡旋,几经磨合与反复,双方终在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前半个小时达成了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并且由被害人常某的家属与被害人陈某为被告人王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三、 办案结果

最终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就本案的具体情节而言,王某本身及其家属对该量刑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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