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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微信诈骗之诈骗罪案例点评
更新时间:2018-10-22

案例点评模板:

1、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搭识被害人张某后,冒名使用10余个微信账号,扮演家人、朋友等角色,以生活困难、家人生病、个人消费等为由,采用微信转账、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形式,骗取被害人张某的人民币21万余元,用于赌博、消费等。

2017年4月1日,被告人朱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朱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6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退赔了部分赃款,再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2、刑事案件程序是分阶段进行的,律师介入时间不同,工作内容侧重有所不同,但是对于有受害人的案件,律师积极努力争取与受害人和解、取得受害人两家谅解是有效做做最轻辩护的突破口。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注意:办理刑事案件,除了要有专业的刑事辩护思维,还要综合运用经济思维和道德、人文思维和情怀去多方面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机会。

另外,使用微信的人是越来越多,不要以为微信上诈骗不是犯罪,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的都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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